金华市 政策解读《关于调整公立医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一、政策背景

 

为进一步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持续优化医疗服务价格结构,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浙医保联发〔2021〕20号)相关文件要求,我局对全市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启动条件相关指标进行评估并形成《2023年金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启动条件评估报告》。根据相关指标得出评估结论,我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项目符合调价条件,可安排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根据省局要求和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开展公立医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拟定《金华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公立医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二、文件依据

 

《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浙江省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浙医保联发〔2021〕20号)、《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启动2023年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浙医保发〔2023〕33号)。

 

三、主要内容

 

本次调价工作合理调整了胃十二指肠镜检查等455个项目价格:

 

1.调增项目共40个。其中:综合医疗服务类项目1个(胃肠高营养治疗);医技诊疗类项目2个(病理单克隆抗体检测等);临床诊疗类项目31个(胃十二指肠镜检查等);中医民族医诊疗类项目6个(电针(普通电针)(≤20个穴位)等)。

 

2.调降项目共415个。其中:综合医疗服务类1个(医用振动排痰机排痰治疗);医技诊疗类项目15个(急诊生化常规检查等);临床诊疗类项目395个(经皮静脉内旋切术等);中医民族医诊疗类项目4个(中医定向透药疗法等)。

 

3.删除25070090401新生儿疾病筛查26项(苯丙酮尿症免费)项目。

 

4.全市公立医院列入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范围,民营医院可参照执行。

 

5.本通知自2024年4月1日起执行。

 

解释单位:金华市医疗保障局

解释人:应林烨

联系电话:0579-8347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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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金华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4-0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