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 2024年3月1日开始将启用浮动后的工伤保险费率


根据省统一部署安排,2024年度各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工作已于近日完成。3月1日起,工伤保险费将按调整后的浮动费率执行,已缴纳的1月所属期工伤保险费不补不退。

 

01、政策依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23〕58号)

 

02、浮动标准

 

我省一类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按国家标准执行,分别为0.2%、0.4%、0.7%、0.9%、1.1%、1.3%、1.6%、1.9%。

 

根据用人单位上一自然年度内(2023年1月至2023年12月)的工伤保险支缴率、工伤发生率等因素,确定该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用人单位费率浮动档次分为五档,即在基准费率基础上向上浮动至120%(上浮一档)、150%(上浮二档)或向下浮动至80%(下浮一档)、50%(下浮二档),其中一类行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不向下浮动,其他行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浮动后不得低于一类行业基准费率。

 

03、关键指标

 

▲ 用人单位支缴率:指一个自然年度内(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用人单位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费用总额占该用人单位实际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不含历年补缴和预缴)的比例。

 

▲ 用人单位工伤发生率:指一个自然年度内(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用人单位被认定的工伤人数占用人单位月平均参加工伤保险人数的比例。

 

04、浮动规则

 

(一)支缴率为零的,下一年度缴费费率下浮二档;

 

(二)支缴率大于零、小于等于50%,且工伤发生率小于全省同类行业平均工伤发生率100%(含)的,下一年度缴费费率下浮一档;

 

(三)支缴率大于50%、小于等于100%,且工伤发生率小于全省同类行业平均工伤发生率100%(含)的,下一年度缴费费率按基准档执行;

 

(四)支缴率大于100%、小于等于150%,或工伤发生率大于全省同类行业平均工伤发生率100%、小于150%(含)的,其下一年度缴费费率上浮一档;

 

(五)支缴率大于150%,或工伤发生率大于等于全省同类行业平均工伤发生率150%的,其下一年度缴费费率上浮二档。

 

05、浮动结果

 

经对市本级用人单位2023年度工伤保险费支缴率、工伤发生率进行分析核对、审核确认,2024年度浮动调整的用人单位共计38741家,其中按基准费率征缴的5604家、上浮1852家、下浮31285家,变动单位将短信告知,请注意查收。如有疑问也可电话咨询。

 

社保咨询电话:82820535

登记受理科电话:82822023

综合业务科电话:82825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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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4-0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