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 政策解读《关于落实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近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落实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冀人社字〔2023〕157号),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工作决策部署,发挥失业保险助企扩岗作用,鼓励企业积极吸纳大学生等青年就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延续实施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37号)。结合我省实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关于落实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主要内容

 

《关于落实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共分七部分。第一部分明确政策扶持范围。规定了政策范围、补助标准和政策执行期限。第二部分准确把握政策条件。明确符合条件人员身份只能使用一次,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不重复享受。第三部分明确资金列支渠道。规定一次性扩岗补助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其他支出”科目中列支。第四部分实行“免申即享”经办。明确了实行“免申即享”经办的具体方法,进一步强调将资金直接发放至用人企业对公账户或当地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账户。第五部分畅通线下申领渠道。强调各级经办机构要开设服务窗口,方便企业线下申请,明确了办结时限。第六部分加强基金风险防控。提出强化事后核查和稽核监督,及时核实身份不实、跨省(区、市)重复享受等疑点数据,防范基金风险。第七部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从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分工,加强组织和资金保障,强化宣传引导方面提出要求。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高校毕业生范围。适用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取得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的毕业生,包括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毕业生,不包括函授、成人教育、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等毕业生。

 

(二)关于企业范围。在劳务派遣单位截滞留稳岗返还资金问题专项整治期间,劳务派遣单位暂不享受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

 

(三)关于参保时间点。在政策执行期内(2023年6月25日至2023年12月31日),企业为符合条件三类人员参加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时长大于(含)1个月,且审核时处于正常参保缴费状态的,可以享受一次性扩岗补助。不区分以往年度是否就业参保。

 

(四)不得重复享受情形。符合条件人员不论身份是否变更,参保企业是否变更,其身份信息只能用来享受1次一次性扩岗补助,不得跨年度、跨地区、跨企业重复享受;一次性扩岗补助和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不能重复享受。

 

(五)经办方式。采取“免申即享”与企业自行申请相结合的经办模式。一是“免申即享”。企业无需提供任何材料,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筛选出符合条件企业,向企业发送信息并经其确认后,及时将一次性扩岗补助资金发放至用人企业对公账户,对没有对公账户的企业,可将资金发放至当地税务部门提供的该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账户。二是自主申报。企业可向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服务窗口提出申请,经办机构对企业所招用的相关人员参保情况进行核实,并在收到企业申请后20日内办结。

 

(六)关于审核要点。各地在细化操作办法时,不得增设签订劳动合同期限、延长参保期限等限制条件。经办机构审核时,主要审核两个实质性要件:一是参保人员身份符合文件规定的三类人员;二是三项社会保险费参保缴费期限满一个月,且审核时处于正常参保缴费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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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3-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