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 工伤保险政策问答:工伤保险如何参保?缴费费率、工伤保险待遇、工亡待遇…


问:工伤保险如何参保?缴费费率按照什么标准核定?

 

答:工伤保险参保形式有两种:单位职工工伤保险和按项目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职工工伤保险按实名参保,工伤保险费率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进行核定,严格执行工伤保险一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即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从事两种或两种以上经营生产业务的用人单位,根据其所从事的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确定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和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用人单位跨行经营的,按照较高风险行业确定基准费率。按项目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按工程总造价的1‰收费,用工人员实行动态管理。

 

问:单位工伤保险人员增减变动如何办理?

 

答:单位工伤保险人员增减变动包括单位新参和减员两种情况,需参保单位填写《社会保险(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三险)参保缴费人员增(减)变动申请表》,登录网上服务大厅或者到所在区社保分中心经办窗口办理,单位做暂停缴费,单位新增做新参保。

 

问: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

 

答: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保。目前,城乡居保参保和领取待遇仍然以户籍地为原则。

 

问:工伤保险的参保范围?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问:工伤保险费应如何承担?

 

答: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问:工伤保险和商业“意外伤害险”有什么不同?

 

答:工伤保险由政府部门依法管理。以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保障工伤人员权益为根本宗旨,政府财政负兜底责任,以社会效益最大化为原则,不具有营利目的。工伤保险是法定强制的社会保险,是职工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用人单位负有依法为全部职工参保缴费的义务。意外伤害险由商业保险公司承保。具有一定的分散意外事故伤害风险的功能,可以弥补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伤害经济损失。但是以营利为经营目标,属商业保险行为,由企业自愿投保,按保险合同约定缴费与理赔。

 

问:工伤保险参保的申报时间?

 

答:为降低用人单位经营风险,保证用人单位新招用人员工伤保险权益,我市工伤保险参保业务单位可在一体化平台受理端每月1-25日办理,也可在法定工作日到分中心经办窗口办理。

 

问:工伤保险的参保年龄?

 

答: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年龄应为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男职工不满60周岁、企业女工人(含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不满50周岁、女干部不满55周岁。

 

问:单位招用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工伤保险责任谁承担?

 

答: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问:工伤保险待遇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主要包括医疗待遇、伤残待遇和工亡待遇。

 

问:哪些费用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答: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问:哪些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答:包括以下九种情况:

 

(一)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外、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外、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外的费用;

 

(二)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在非协议服务机构进行的非急救性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经急救治疗伤情稳定后未及时转往协议医疗机构而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未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擅自转诊(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擅自旧伤复发治疗(康复治疗)发生的费用、擅自安装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的费用;

 

(五)治愈后拒不出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受伤部位或职业病时发生的外购药品费用、药店购药费用、无相关病历记录的医疗费用等;

 

(七)用人单位未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时限内(含经批准延长时间)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职工治疗工伤发生的医疗费用;

 

(八)已由医疗保险基金报销的费用;

 

(九)不符合工伤保险规定的其它医疗费用。

 

问:发生工伤后,如何就诊?

 

答: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进行治疗的,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问:哪些治疗费是可以报销的?

 

答:可报销的费用包括治疗工伤所需的检查费、治疗费、药费等符合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费用,以及工伤康复费用等。

 

问:因工伤发生的哪些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答:主要包括医疗待遇、伤残待遇和工亡待遇。

 

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一)停工留薪期护理费、工资福利待遇;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问:职工工伤后,可以同时申请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待遇吗?

 

答:不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问:治疗工伤复发的医疗费报销与治疗工伤的报销标准比,会打折扣吗?

 

答:不会。《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因此,无论是首次发生工伤还是工伤复发,享受的工伤医疗费报销标准是一样的,不存在打折扣的情况。

 

问:工伤职工退休后还能继续享受哪些工伤待遇?

 

答:工伤职工退休后,继续享受工伤医疗、生活护理费、辅助器具安装等待遇。所需费用,退休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退休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原用人单位支付。

 

问: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领取养老金后,还能继续领取伤残津贴吗?

 

答: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如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则还可以继续享受工伤保险伤残津贴。

 

问: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都哪些情形可以申领?

 

答:工亡的或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伤残等级为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领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问: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核定条件是什么?

 

答: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供养亲属抚恤金发放的对象是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问: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领取的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答: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一)伤残等级为五至六级,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

 

(二)伤残等级为七至十级,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问:骗取工伤保险待遇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法律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为什么要进行领取待遇资格认证?

 

答:按照《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确认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107号)要求,领取待遇人员必须进行领取待遇资格认证,这是从制度上保障社保基金安全、维护全体参保人员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

 

问:哪些人必须要进行领取待遇资格认证?

 

答:只要是在我市领取工伤定期待遇的工伤职工及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遗属,都要进行领取待遇资格认证。

 

问:多长时间需要认证一次?

 

答:领取待遇人员每年要进行一次资格认证,认证周期为12个月,前后两次认证时间间隔不能超过12个月。

 

问:领取待遇资格认证的方式有哪些?

 

答:领取待遇人员可以登录手机支付宝,搜索“龙江人社”小程序 ,点击“社保待遇资格认证”进行人脸识别自助认证,无法使用手机自助认证的,可以联系所属社保分中心工作人员,进行线下认证。

 

问:要是没有采用任何方式进行认证会有什么后果?

 

答:没通过认证的待遇领取人员,社保经办机构会暂停发放相应待遇。经核实本人健在且符合发放条件的,可恢复并补发待遇。

 

问:待遇停发后,人脸识别之后还用去社保经办机构认证吗?

 

答:不需要。待遇领取人员在自助认证后,告知所属社保分中心工作人员即可。

 

问:人脸识别自助认证怎么操作?

 

方法(一)

 

通过支付宝端“龙江人社”小程序,具体使用方法如下:

 

方法(二)

 

打开支付宝,扫描下方二维码,直接进入服务。输入姓名、身份证号,按要求完成人脸识别;显示“认证成功”完成认证。

 

 

来源: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来源:大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4-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