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关于印发〈抚顺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为我市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合理享受基本医疗保障,适应新业态发展,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待遇政策,市医保局联合财政局和国家税务总局抚顺市税务局制定了关于印发《抚顺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抚医保发〔2022〕5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精神,为我市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合理享受基本医疗保障,适应新业态发展,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待遇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43号)和《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辽医保发〔2020〕15号)。按照相关要求并结合抚顺实际,制定本《通知》。

 

二、政策依据

 

本《通知》主要依据《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43号)和《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辽医保发〔2020〕1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三、主要内容

 

1.取消与养老保险捆绑关系

 

原有政策中,我市灵活就业身份参加我市职工保险,需先参加我市养老保险。按照《转发国家医保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辽医保发〔2020〕15号)中取消或放宽与其他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捆绑等限制性规定的要求,我市对原有政策进行了调整。新政策中取消了需首先参加养老保险的限制条件。

 

2.取消参保人员强制补缴

 

原有政策中,中断缴费后再次缴费需缴纳中断期间的医保费用。按照《转发国家医保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辽医保发〔2020〕15号)规定“各统筹地区不得强制要求参保人员连续参保并补缴断缴年份的保费”“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的,可不补缴断缴期间的医疗保险费”的要求,新政策修订后,取消了强制补缴医保费用规定,参保人可在规定时间内选择是否补缴。

 

3.取消职工医保向居民医保转换的限制

 

原参保政策中,除特殊身份人员外,参加职工医保的参保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只能接续参加职工医保,不可参加居民医保。按照《转发国家医保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辽医保发〔2020〕15号)规定“允许参保人随个人就业状态变化在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之间切换参保关系”的要求,新政策放开参保险种转换限制,参保人可根据就业状态变化自主选择,非因就业状态变化原因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险种转换。

 

四、执行时间

 

《通知》自2022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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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抚顺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