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能否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两种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衔接?


按照国家规定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个人账户和政府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总额,待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户同时办理基金转移手续,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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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4-02-24]

发布:2022-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