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 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业务问答


一、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等用人单位申请阶段性缓缴住房公积金,有什么申请条件?

 

答:2022年12月31日前,住房公积金缴存企业等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后,可以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缓缴。市公积金中心不设置困难前提条件,由单位根据自身受疫情影响情况提出申请。

 

二、单位阶段性缓缴期限是多长时间?

 

答:缓缴期限为2022年4月至12月。单位已汇缴4月及以后月份住房公积金的,缓缴起始月份相应顺延一个月,缓缴时间最长不超过2022年12月。

 

三、单位如何申请阶段性缓缴?

 

答:企业等用人单位根据自身受疫情影响情况,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缓缴申请。单位申请缓缴应当加强与职工和工会的协商,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与职工协商制定缓缴期间住房公积金的恢复缴存计划。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的材料和恢复缴存计划等,单位应当留存备查相关材料。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期间,单位可以按照本市相关规定履行民主协商及告知程序。

 

市公积金中心提供单位缓缴网上申请渠道。单位登录上海住房公积金网(www.shgjj.com),在线填写和提交单位缓缴的相关申请信息,并承诺申请信息真实准确。收到单位缓缴申请后,市公积金中心将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单位可在网上查询申请结果。

 

四、受疫情影响的单位申请阶段性缓缴,对单位和职工有什么影响?

 

答:对单位而言,市公积金中心对申请缓缴单位不作欠缴处理,不影响单位征信。对职工而言,单位缓缴期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单位缴存方式为委托扣款的,阶段性缓缴期间,市公积金中心是否会发起扣款?阶段性缓缴期限届满后,单位如何恢复委托扣款?

 

答:缓缴单位的缴存方式为委托扣款的,市公积金中心将临时暂停单位的委托扣款。待单位缓缴期限届满后,市公积金中心再行恢复单位的委托扣款。

 

六、单位阶段性缓缴期间,有职工离职或退休等情况,如何办理账户转移、封存或销户提取?

 

答:阶段性缓缴期间,有职工需办理账户转移、封存或销户提取的,单位应当先为其办理补缴,再办理职工账户转移、封存或再让职工办理销户提取。

 

七、阶段性缓缴期间,单位经济效益好转,是否可以正常缴存?

 

答:阶段性缓缴期间,单位经济效益好转的,可以自缓缴月份起恢复缴存住房公积金(按正常汇缴操作)。

 

八、阶段性缓缴期限届满后,对于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如何操作恢复正常缴存?

 

答:阶段性缓缴期限届满后,单位应当恢复缴存,自缓缴月份起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按正常汇缴操作)。单位最迟应在2023年6月底前完成全部缓缴月份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可通过上海公积金网上渠道或建行柜面完成。

 

九、阶段性缓缴期限届满后,单位是否可以继续申请缓缴?

 

答:此次受疫情影响,单位申请缓缴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缓缴期限届满后,单位因经营困难仍需申请缓缴的,按照《上海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沪公积金管委会〔2018〕7号)等困难企业缓缴的相关规定办理。

 

十、个体工商户等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人员如何申请缓缴?

 

答:2022年12月31日前,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员、灵活就业人员等,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向市公积金中心管理部说明情况,办理停缴手续。办理停缴手续,不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市公积金中心当场受理并办结。

 

自愿缴存缓缴期限为2022年4月至12月,自愿缴存者已缴存4月及以后月份住房公积金的,缓缴起始月份相应顺延一个月,缓缴时间最长不超过2022年12月。缓缴期间,自愿缴存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自愿缴存者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十一、自愿缴存缓缴期限届满后,自愿缴存者如何操作?

 

答:缓缴期限届满后,自愿缴存者应当恢复缴存。2022年12月31日前,自愿缴存者应当至市公积金中心官方线上渠道、“随申办”APP等线上渠道或市公积金中心管理部办理复缴手续。办理复缴手续,不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未办理复缴手续的,2023年1月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不作连续计算。

 

缓缴期间,自愿缴存者经济收益好转的,也可以办理复缴手续,恢复正常缴存。

 

十二、受疫情影响,支付房租压力较大,是否可以提高租赁提取月提取额?

 

答: 职工租住市场租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的,每户家庭(含单身家庭)月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月实际房租支出,最高月提取限额从2500元调整为3000元;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的,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每户家庭(含单身家庭)月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月实际房租支出,不设月提取限额。

 

职工可以在市公积金中心官方线上渠道、“随申办”APP等线上渠道申请租赁提取,已办理租赁提取业务的职工可通过上述渠道申请月提取金额变更。

 

十三、缓缴的单位职工和自愿缴存者如何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答:缓缴的单位职工和自愿缴存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缓缴期间视为连续缴存,其他贷款申请条件不变。

 

缓缴的单位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流程不变,如存在工作变动等情况,参照住房公积金贷款复议流程办理,并提供相关劳动合同;缓缴的自愿缴存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参照住房公积金贷款复议流程办理。申请时,单位职工和自愿缴存者均无需提供缓缴证明材料。

 

十四、缓缴的单位职工和自愿缴存者,2023年1月后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可以正常办理吗?

 

答:2023年1月起,缓缴的单位和自愿缴存者应当恢复缴存;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不受影响。

 

十五、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可以申请不作逾期处理的范围有哪些?

 

答: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2022年2月(含)前住房公积金贷款处于正常还款状态,但2022年3月至12月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归还的,可以申请不作逾期处理。

 

十六、2022年3月至12月受疫情影响人员不能正常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以申请不作逾期处理,具体是指什么?

 

答:不作逾期处理,即不计罚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已报送的予以调整。

 

十七、不作逾期处理如何申请?

 

答:职工可通过网上渠道、电话渠道或线下渠道申请。借款人可登录上海住房公积金网(www.shgjj.com),在线申请不作逾期处理;纯公积金贷款借款人也可拨打热线电话62866677,或前往上海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网点;组合贷款借款人可联系贷款银行客户经理,或前往贷款银行经办行网点。

 

十八、申请不作逾期处理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1.借款人身份证明材料;

 

2.受疫情影响证明材料:对于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需提供治疗或隔离证明;对于因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需提供隔离观察证明,若申请3月至5月不作逾期处理的,可免于提供证明材料;对于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需提供参加疫情防控工作证明;对于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人员,需提供银行收入流水或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降低等证明,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在封存户的,可免于提供证明材料。

 

十九、借款人之前已申请过3月至4月不作逾期处理,现在想继续申请,应如何办理?

 

答:之前已申请3月至4月不作逾期处理的,如需继续申请,按照上述方式办理。

 

二十、借款人办理申请手续后多久能审核完成?

 

答:受托机构收到申请后,将根据情况联系借款人收取材料;办理要件齐全的,审核时限不超过3个工作日,并将审核结果通知借款人。

 

二十一、不作逾期处理期间,是否影响正常还款、提取还贷业务?

 

答:经认定的不作逾期处理期间,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正常委托扣款还款、已办理的提取还贷业务不受影响。

 

二十二、不作逾期处理期间届满后,借款人应如何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答:不作逾期处理期间届满后,借款人应当归还全部应还未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并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正常履行还款义务;如仍有逾期的,按逾期规定处理。


来源: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2-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