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 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知识问答


1

 

问: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扩大实施范围后,有哪些行业企业可以申请缓缴?

 

答:一是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业等5个特困行业企业可以继续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二是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纺织服装服饰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社会工作、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文化艺术业、体育、娱乐业等17个行业所属的困难企业,可以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三是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以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的快递企业、基层快递网点参照执行。

 

2

 

问:企业缓缴社保费政策实施到什么时间?

 

答: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缓缴期不超过2022年年底;属于22个行业的企业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缓缴期自申请之日起不超过一年;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缓缴期不超过2022年年底。

 

3

 

问:申请缓缴的企业应满足什么条件?

 

答:1. 餐饮等5个特困行业所属企业需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2022年4月30日前足额缴纳三项社会保险费;

 

2. 农副食品加工业等17个行业所属的困难企业及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申请缓缴社保费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2022年4月30日前足额缴纳三项社会保险费。

 

(2)在2022年出现1个月以上亏损或停工停产1个月以上。

 

4

 

问:我省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有哪些?

 

答:我省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名单有:济南市历下区、历城区、槐荫区、市中区、天桥区、商河县、济阳区、长清区、起步区、莱芜市、高新区、章丘区、南山区;青岛市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即墨区、保税港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淄博市张店区、桓台县、淄川区、周村区、沂源县、高青县、高新区、文昌湖区、经开区;枣庄市滕州市、薛城区、台儿庄区、峄城区;烟台市芝罘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莱阳市、莱州市、蓬莱区、招远市、海阳市;潍坊市潍城区、坊子区、奎文区、高新区、峡山区、诸城市、寿光市、安丘市;济宁市曲阜市;泰安市新泰市、肥城市、宁阳县、高新区、徂汶景区;威海市环翠区、文登区、高区、经区、荣成市、临港区;日照市莒县;临沂市兰山区、罗庄区、高新开发区、河东区、经济开发区、兰陵县、莒南县、蒙阴县、平邑县、临沭县、沂水县;德州市德城区、陵城区、经济开发区、武城县、平原县、齐河县、乐陵市、禹城市、运河开发区;聊城市东昌府区、莘县、高唐县、经开区、度假区;滨州市阳信县、惠民县、邹平市、博兴县、滨城区、沾化区、无棣县;菏泽市曹县、巨野县、鄄城县。

 

5

 

问:作为符合缓缴条件的企业,应该如何提出缓缴申请?

 

答:省社保中心已经根据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数据共享获取了行业信息,初步判定了在缓缴政策范围内的行业企业,我省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中小微企业也已作特殊标识,并在全省社保单位网办系统中给予提示。相关企业如符合缓缴条件,可直接在单位网办系统或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缓缴申请。

 

6

 

问:企业提出缓缴申请需要哪些证明材料?

 

答:原已明确的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业企业无需提供任何证明材料,只需在单位网办系统提交缓缴申请,系统即可实现“秒批”,自动审核通过;扩围政策中的17个行业所属的困难企业、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情况,提交亏损当月《利润表》(无法提供的,可提交承诺书)、缓缴三项社保费申请表等材料,社保经办机构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7

 

问:属于原5个特困行业、已经申请了缓缴社保费的企业,缓缴政策扩围延期后,还需要再次提出申请吗?

 

答:对于原5个特困行业已申请缓缴的企业,省社保中心已经将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自动延长至2022年12月,无需企业再次申请。

 

8

 

问:企业符合缓缴政策,但因数据共享信息不完整等情况,未被判定为22个行业或未被认定为中小微企业,应该如何申请缓缴?

 

答:如企业符合缓缴政策,未被判定为22个行业或未被认定为中小微企业,企业可提交承诺书、缓缴三项社保费申请表等材料,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纳入缓缴范围,社保经办机构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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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2-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