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 政策解读《关于建立健全本市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


一、背景依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

 

国家医保局等八部委《关于印发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医保发〔2021〕41号)

 

二、目标任务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建立健全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

 

三、涉及范围

 

本市公立医疗机构

 

四、主要内容

 

(一)指导思想。根据国家有关要求,结合首都功能定位和全市中心工作,坚持公立医疗机构公益属性,主动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建立健全符合本市实际、适应行业发展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

 

(二)基本原则。一是总量调控,稳定预期,确保群众负担总体稳定、医保基金可承受、医疗机构高质量发展。二是分类管理,有序推进,实现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制度化、规范化。三是灵敏有度,结构优化,逐步理顺和优化医疗服务价格结构。四是监测评估,协同配套,统筹推进公立医疗机构补偿机制、分级诊疗、医疗控费、医保支付等相关改革,增强改革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三)总量调控机制。综合本市医疗行业发展情况和各方承受能力,对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总量实行宏观管理,控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额度分配向体现劳务价值、扶持薄弱学科、疏导突出矛盾等方面倾斜。年内进行的各类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原则上共用本年度调价总量,当年调价总量未使用、未用尽的不结转下一年度。

 

(四)分类管理机制。一是评估触发机制。通过建立灵敏有度的常态化价格调整评估指标体系,设立医疗收入、技术服务收入、医保基金运行、民生统计等4类13项具体指标作为启动条件以及5项约束指标,每年进行量化评估。启动指标的评估总分值不低于60分的,符合触发标准,当年按程序启动价格调整;未达到触发标准或符合任一约束指标的,当年原则上不安排此类调价工作。二是专项调整机制。根据实际需要启动医疗服务价格专项调整工作,可灵活选择调价窗口期,有序调整价格。专项调整不涉及触发评估,但共享当年调价总量。

 

(五)监测评估机制。建立并逐步完善医疗服务价格政策运行情况监测机制,定期跟踪掌握公立医疗机构落实改革任务、遵守价格政策、加强内部管理、优化收入结构等情况,发挥激励约束作用,形成政策闭环。

 

(六)保障措施。对有关部门提出统一思想认识,落实责任分工,强化部门协同的工作要求。同时,强化做好舆论引导,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支持改革工作稳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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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2022-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