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居民医保)门诊慢特病政策,门诊慢特病待遇标准是多少?


什么是居民门诊慢特病?

 

居民门诊慢特病是指经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确认备案,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其费用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的部分疾病,我市居民门诊慢特病病种分为甲类和乙类,共计67种。其中,甲类16种、乙类52种。

 

居民医保门诊慢特病待遇标准是多少?

 

(1)甲类门诊慢特病

 

居民医保甲类门诊慢特病患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年度起付标准为 300元,一、二档缴费的报销比例分别为40%、60%,一档缴费的不能超过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二档缴费的无最高支付限额。

 

其他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情况如下:慢性肾功能衰竭(肾衰竭期)患者的门诊血液透析费用、腹膜透析费用及器官移植后服用环孢素A的费用在上述基础上再提高10%;血液透析在包干结算医疗机构个人负担金额居民一档每次为160元、居民二档为84 元,在定额结算医疗机构个人负担金额居民一档每次为199.5 元,居民二档为107.3 元;

 

(2)乙类门诊慢特病

 

乙类门诊慢特病门诊实行起付标准和限额管理。乙类门诊慢特病年度起付标准:300 元。乙类门诊慢特病患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部分,一、二档缴费的报销比例分别为35%、50%,一个医疗年度内不能超过该门诊慢特病病种最高支付限额。其他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情况如下:

 

①糖尿病慢性并发症居民一档二档缴费的,其支付比例为50%;

 

②慢性乙(丙)肝、肺结核、肺外其他结核、肝硬化 居民一档二档缴费的,其支付比例均为 60%;

 

③血友病,居民一档、二档缴费的支付比例分别为 50%、65%。

 

④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不设起付标准,居民一档、二档缴费的均按70%比例支付。上述门诊慢特病病种不能超过该病种最高支付限额 (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一档、二档缴费的均按 70%比例支付、年最高支付限额为10000 元)。同时享受甲类和乙类门诊慢特病待遇的,一个医疗年度内只负担一个起付线。


来源:烟台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