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 医保局明确生育津贴支付期政策调整口径(延长产假60天,达到158天)


2022年2月10日,江苏省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出台,明确符合政策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60天,达到158天。

 

为做好方案贯彻实施工作,进一步优化生育待遇支付政策,提高生育保险待遇保障水平,根据《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市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扬府规〔2014〕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明确从2022年2月10日及以后分娩,且符合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规定的,享受生育津贴的支付期按江苏省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的文件对产假调整后的天数计发。

 

今后国家和省对产假和生育津贴支付政策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来源:扬州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