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 企业职工在服刑期间如何处理养老保险关系?


一、服刑人员在参保缴费期间的政策规定

 

根据(云劳社[2002]76号)《关于<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有关规定:从业人员在服刑(缓刑除外)、劳动教养期间停止缴纳养老保险费,期满后可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但不得补缴在服刑、劳动教养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其实际缴费年限可以前后合并计算。

 

二、服刑人员在领取待遇期间的政策规定

 

企业退休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劳动教养的,其退休待遇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厅[2001]4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即:“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以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退休人员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可以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退休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其基本养老金暂停发放。如果法院判其无罪,被通缉或羁押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予以补发”。

 

三、参保人员服刑期间死亡等情形其遗属领取遗属待遇的政策规定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服刑期间死亡等情形其遗属领取遗属待遇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21]120号)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8号)施行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在服刑期间死亡或因犯罪行为导致死亡以及被判处死刑并执行的,其遗属可以按规定标准享受遗属待遇。自2021年9月1日起,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复函不一致的,以本复函为准。

 

大理市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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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22-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