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珠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职工生育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任务部署,进一步做好我市职工生育保险有关工作,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印发了《珠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职工生育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现将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出台本通知?

 

答:广东省2021年修订出台了《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21年10月1日起实施。珠海市贯彻执行《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新政策实施后我市生育保险保障人群范围进一步扩大,待遇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珠府〔2017〕48号)将于2022年6月30日到期,为做好我市职工生育保险衔接工作,进一步完善我市生育保险政策,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粤医保规〔2022〕4号)等规定,将《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中需要地市明确的政策内容在本通知中明确,切实保障参保人生育权益。

 

二、调整后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有什么变化?

 

答:本通知提高了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一是参保职工在市内、外三级生育定点医疗机构及因急诊抢救在非生育定点医疗机构(有生育相关资质)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提高至100%;二是参保职工非因急诊抢救在非生育定点医疗机构(有生育相关资质)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提高至60%。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职工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比例

 

 

三、职工产前检查机构变更条件有什么调整?

 

答: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产前检查机构变更有关规定,将我市产前检查机构变更条件调整为:因医疗条件限制、住所变化等确需变更的特殊事由。

 

四、省内异地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能否联网结算?

 

答:经备案后省内异地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可以联网结算。根据省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满足我市职工参保人省内异地就医生育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的需求,减轻参保人“跑腿”“垫资”负担,在本通知中明确职工经备案后到省内异地联网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属于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市医保经办机构与生育定点机构按项目直接结算;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生育定点机构与职工结算。

 

五、政策正式实施的时间是?

 

答: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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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2-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