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职工医疗保险要交多少年?医保最低缴费年限要求?退休时可以一次性补缴吗?


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202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规定:

 

用人单位职工依法办理退休手续或者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年限累计达到二十年的,退休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不再缴费;其缴费年限累计未达到二十年的,可以继续按月延续缴纳或者一次性缴纳不足年限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统筹地区因基金承受能力不足等原因,需要延长累计缴费年限的,应当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参考: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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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办法》规定:

 

省级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至法定退休年龄。在职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退休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累计不足20年的,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办理退休手续时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方可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经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认定的视同缴费年限、截至2001年6月30日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连续工龄。以上年限不重复计算。

 

参考: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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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22-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