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职工医疗保险要交多少年?医保最低缴费年限要求?退休时可以一次性补缴吗?


《宣城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试行)》规定:

 

参加职工医保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15年的,退休后不再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按照规定享受职工医保待遇;未达到15年的,以退休时上月医保实际缴费基数的8.5%比例补齐15年,最低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缴费后按照规定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职工参加职工医保的同时,用人单位须为职工参加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资金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按年缴纳。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须同时参加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职工、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保费可按年缴纳,也可一次性缴纳15年后终身享受。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的保费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

 

用人单位因破产、撤销、解散或其他原因终止的,应按规定清偿欠缴的职工医疗保险费。退休人员职工医疗保险费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保费可一次性补足至规定年限。

 

参考:宣城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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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宣城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1-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