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职工医疗保险要交多少年?医保最低缴费年限要求?退休时可以一次性补缴吗?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规定:

 

第二十七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按下列办法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待遇和个人账户待遇:

 

(一)累计缴费年限,男性满三十年、女性满二十五年的,按照本条例规定标准足额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累计缴费年限未达到前项规定的,每减少一年,其享受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相应降低百分之三。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未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可以一次性缴纳余期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补足缴费年限后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标准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补缴标准以补缴当年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标准确定。补缴前发生的医疗费,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八条 2009年1月1日前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撤销、解散、关闭以及其他原因终止,在清算财产时已为其退休人员缴纳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偿金的,其退休人员按照本条例规定足额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九条 从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可以一次性缴纳十年基本医疗保险补偿费后,按照本条例规定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基本医疗保险补偿费的缴费标准,按照缴费当年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标准确定。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参加而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参加后又中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其从业人员应当享受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应参加而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参加后又中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业人员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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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