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职工医疗保险要交多少年?医保最低缴费年限要求?退休时可以一次性补缴吗?


《宿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规定:

 

第七条 职工参加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累计缴费年限男不少于25年、女不少于20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经批准退休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应一次性补缴。

 

医改前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2004年9月1日前参加医疗保险,并连续足额缴费的,退休时不受实际缴费年限限制。

 

符合国家规定退职、因病退休、特殊工种退休等,按规定递减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但递减后的实际缴费年限达不到15年的,应一次性补缴达到15年,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待遇。

 

享受退休人员医疗待遇的参保人员,仍需每年缴纳医疗救助费,退休当年也可按15年计算一次性缴清。

 

一次性缴费应按补缴当年的缴费基数和费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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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关于印发《宿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1-10-17]

发布:2021-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