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职工医疗保险要交多少年?医保最低缴费年限要求?退休时可以一次性补缴吗?


《韶关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

 

第十二条 2023 年的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累计不得少于23 年,从 2024 年起,最低缴费年限每年增加 1 年,直至男职工达到 30 年,女职工达到 25 年。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在外市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为累计缴费年限。

 

军人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与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第十四条 职工医保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退休后不再缴纳职工医保费。

 

(一)累计缴费年限达到我市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

 

(二)在我市参加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 10 年。

 

第十五条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职工医保累计缴费年限未达到当年最低缴费年限的,按本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 5.5%一次性缴纳所缺年限的医疗保险费,或按本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 5.5%按月缴纳。

 

如用人单位愿意为其全部承担单位缴费部分的,由原单位办理。如原单位同意为其部分承担的,退休人员可将其承担的部分费用交予原单位,由原单位办理。如原单位不愿意承担的,可由参保职工按本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5.5%一次性自行缴纳,或按本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 5%一次性缴纳。

 

第十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未达到当年最低缴费年限的,按本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 5%一次性缴纳所缺年限的医疗保险费,或参照单位职工缴费标准按本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 5.5%一次性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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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关于明确退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方式的通知》:

 

参保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可选择一次性缴纳所缺年限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或选择按月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至最低缴费年限。一个参保单位可为本单退休职工分别选择以上两种不同的缴费方式。

 

2022年7月1日以后退休的职工,选择按月缴费期间,享受在职人员医疗保障待遇,不计发个人账户。缴满规定年限后,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障待遇。按月缴费期间,可申请一次性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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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广东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方案》规定:

 

统一基本筹资政策。逐步统一职工医保缴费比例。统账结合职工医保的用人单位费率为6%左右,个人费率为2%;逐步统一单建统筹职工医保费率,费率与统账结合职工医保用人单位费率一致。逐步统一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到2030年1月1日,全省累计缴费年限统一为男职工30年,女职工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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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2016年)规定:

 

第二十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一)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累计不得少于20年。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具体情况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单位参保人员达到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时,且退休当月在原单位缴费的,而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所需费用原单位同意全部承担的,可按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5%一次性缴纳所缺年限的医疗保险费,或按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5%按月缴纳。

 

所需费用原单位同意部分承担的,退休人员可将其承担的部分费用交予原单位,由原单位代缴。

 

所需费用原单位不同意承担的,退休人员可与原单位协商将其承担的费用交予原单位,由原单位代缴;或由退休人员本人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方式自行缴交。

 

(三)灵活就业人员达到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时,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需按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一次性补缴所缺年限的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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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23-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