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工伤认定办理流程、材料汇总及注意事项


工伤认定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为了获得工伤保险待遇,首先要做的就是进行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流程图】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送达

 

申请。申请人按照申请表的内容填写相关信息,并提交相关材料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接到材料后,对材料进行核验,进行初审。

 

受理。工伤部门经办人员进行审核,材料齐全,受理工伤认定;材料不齐全,一次性告之申请人补正相关材料。

 

审核。工伤部门经办人员对申请人提交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

 

决定。工伤部门经办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后,提交会议讨论,按讨论意见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决定。

 

送达。工伤部门工作人员将决定书,送交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政务服务中心通过邮寄送达方式送达双方当事人。

 

【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

 

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当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所在单位应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延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内:

 

(一)受不可抗力影响的;

(二)职工由于被国家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等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不能申请工伤认定的;

(三)申请人正式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但因社会保险机构未登记或者材料遗失等原因造成申请超时限的;

(四)当事人就确认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的;

(五)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办理工伤认定所需材料】

 

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二、根据《工伤认定办法》附件《工伤认定申请表》填报说明第六条规定,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提交:

 

(一)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书,或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三)职工受伤害或者诊断患职业病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其他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

 

三、根据《工伤认定办法》附件《工伤认定申请表》填报说明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

 

(一)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二)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三)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四)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五)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

(六)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七)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办理工伤认定所需时限】

 

一、提供材料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二、受理

 

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八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三、审核、决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温馨提醒】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温馨提示

 

【海口市工伤认定提交材料地点】

 

海口市龙华区世纪公园路1号海口市市民游客中心负一楼民生服务窗口

 

 

【咨询电话】

 

0898-68522095、68724218

 

【法定工作日时间】

 

上午08:30 -- 12:00

下午14:00 -- 17:30


来源: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1-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