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职工医疗保险要交多少年?医保最低缴费年限要求?退休时可以一次性补缴吗?


《鞍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实施办法》(2017年)规定:

 

一、最低缴费年限规定

 

1.我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最低年限为:男满30年、女满2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12年。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纳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指2002年7月31日前,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计算认定的连续工龄,视同为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

 

实际缴费年限指我市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后,实际参保并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时间。

 

2.我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应缴费至其办理退休(职)手续时止,其累计缴费年限达到本办法规定之最低缴费年限的,退休(职)后可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累计缴费年限已经达到本办法规定之最低缴费年限但仍未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用人单位和个人应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至其退休(职)。已到法定退休(职)年龄但其累计缴费年限未达到本办法规定之最低缴费年限的,须根据本人的参保情况,按相应的比例一次性缴纳不足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方可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因特殊工种、工伤、病退等原因提前退休(职)的参保人员的最低缴费年限,也按本办法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执行。

 

4.在海城市、台安县、岫岩县、千山区参保的城镇职工的缴费年限可与本办法规定的实际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5.外市转入我市人员在转出地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视同为在我市的实际缴费年限。

 

二、不足缴费年限的处理办法

 

我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在一次性缴纳不足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时,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统一为缴费当年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其中:

 

退休(职)前参保人员其所在单位和本人一直按照单位7%、个人2%比例参保缴费的,其不足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上述比例由单位和个人一次性缴纳。

 

城镇个体劳动者参保的,其不足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6%的比例一次性缴纳。

 

困难企业参保的,其单位缴费年限抵顶个人实际缴费年限,不足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5%的比例一次性缴纳。

 

参考:鞍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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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2022年):

 

调整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政策。调整后,我市参保人员享受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医保待遇,需满足以下条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男满30 年、女满25 年,且在我市实际缴费年限满10 年。原依据“实际缴费年限满12 年”执行的相关政策均据此作出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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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鞍山市 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2022-09-29]
  2. 关于印发《鞍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7-04-22]

来源:鞍山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1-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