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 企业养老保险关系转出


一、事项名称

 

企业养老保险关系转出

 

二、受理单位

 

淄博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

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0号);

6、《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50号);

7、《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鲁人社办发〔2010〕149号);

8、《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号);

9、《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7号);

10、《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鲁人社规〔2018〕4号);

11、《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社部规〔2017〕1号文件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规〔2017〕12号);

12、《人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

13、《关于贯彻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25号)。

 

四、申请主体

 

申请办理该事项的自然人。

 

五、受理条件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本市已不存在劳动关系,办理减员且无欠费,将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省外或外地市。

 

六、申请材料

 

本人办理:无需提供材料,现场人脸识别。

 

七、办事流程

 

1、现场办理:

 

(1)窗口工作人员受理后,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交予服务对象;

(2)、待后台工作人员接收对方社保经办机构的《养老保险转移接续联系函》后,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上传或邮寄至对方社保经办机构;

(3)、后台工作人员将转出单据推送至财务工作人员,财务工作人员确认单据汇款。

 

2、网上办理:参保人可自行登录温暖淄博人社APP、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个人网上服务大厅网址:http://60.210.113.119:8080/logonDialog.jsp,进行《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的打印。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办理时限

 

1、开具养老保险缴费凭证即时办结;

2、转出地经办机构在收到《养老保险转移接续联系函》15个工作日内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并划拨转移基金。

 

十、咨询电话、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0533-12333,0533-2864722。

 

监督电话:0533-2779369。

 

十一、办理地点

 

淄博市张店区西四路119号淄博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人社事项窗口。

 

十二、声明

 

声明:服务指南实行动态调整,以山东政务服务网官方网站发布的为准。



相关业务链接:

  1. 淄博市人社局·社保个人网上服务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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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0-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