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自治区 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政策


近日,自治区医保局、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宁夏自治区税务局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印发了《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明确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021年筹资标准和2022年个人缴费标准,适度提高了二级医疗机构住院费用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并就优化和加强医疗保障公共服务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

 

一是稳步提高居民医保筹资标准

 

为了巩固提高居民医保待遇水平,稳步扩大医保支付范围,我区按照国家要求稳步提高居民医保筹资标准。2021 年度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为 880元,其中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 30 元,达到每人每年 580 元,个人缴费标准每人每年 300 元。2021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按现行标准执行。2021年10月开始2022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缴费工作,12月31日截止。2022 年度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每人每年 330 元,政府配套的人均财政补助也将相应提高。持我区居住证参保人员按我区居民医保缴费标准缴费。

 

二是加强特殊困难群体参保补助工作

 

2022年,对我区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二级以上重残人员、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离休干部遗孀补助 330 元,个人不缴费;对重点优抚对象,高龄低收入老年人,低保对象,纳入相关部门监测范围的脱贫不稳定、边缘易致贫和突发严重困难人口定额补助 270 元,个人缴费 60 元;对三级中度残疾人员定额补助 240 元,个人缴费90 元;对未纳入乡村振兴部门监测范围的已脱贫人口定额补助210 元,个人缴费 120 元。自治区财政对上述特殊困难群体每人每年给予 90 元大额医疗保险补助,划入居民医保统筹基金使用。所需资金仍按原渠道解决。

 

三是稳步提高待遇保障水平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居民医保二级医疗机构住院费用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提高至 87%。优化了跨制度、跨统筹地区、跨年度参保的待遇衔接机制。参保人一次住院期间跨制度、跨统筹地区、跨年度参保的,只计算一次起付线,由参保人出院年度医保关系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或委托医疗机构)按出院时参保人参保状况负责结算医疗费用;医保经办机构(或委托医疗机构)结算跨年度就医患者医疗费用时,只允许结算参保年度费用,不允许结算未参保年度费用。

 

四是完善了纳入应保尽保范围人员的动态参保缴费机制

 

在之前新生婴儿落地参保以及新识别农村贫困人口动态参保政策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动态参保机制。允许新识别的纳入应保尽保范围的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低保对象、含高龄低收入老年人、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和刑满释放人员在集中缴费期过后参保缴费,缴费后自缴费之日起享受相关医疗保障待遇。

 

五是改进了重点人群参保缴费服务机制

 

明确了由部队保障的随军未就业军人配偶实现就业后,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办理关系转移接续的,不受待遇享受等待期限制。已经参加居民医保的短期季节性务工人员或灵活就业人员,在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内参加职工医保,保证参保人享受新参加的医保待遇,暂停原居民医保待遇;参保人短期务工结束后,医疗保障部门及时恢复原居民医保待遇,确保待遇有效衔接。在我区参保赴外省就读的大中专学生(包括全日制研究生)在外省就医,报销比例不受转外就医调减比例规定限制。

 

政策全文:

宁夏自治区 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来源:宁夏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1-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