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 政策解读《关于调整我市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一、政策调整目的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生育水平,鼓励二孩三孩生育,提高我市参保职工生育待遇水平。

 

二、享受人群

 

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含退休人员)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在待遇享受期的参保人群。

 

三、调整内容

 

(一)提高参保人员正常生育医疗费用支付限额标准

 

适当提高我市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含灵活就业、失业保险金代缴人员)正常生育医疗费用支付限额。具体支付标如下表。

 

 

(二)将参保人员产前检查相关费用纳入支付范围

 

我市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含灵活就业、失业保险金代缴人员)在怀孕14周以上(含14周)的,其在定点医疗机构产生的产前检查门诊费用(含怀孕14周之前的门诊费用)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不设起付线和报销比例,限额标准为700元。

 

三、执行时间

 

2022年9月1日起执行。

 

宜宾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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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宜宾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