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怒江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一、修改背景

 

2020年10月19日,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怒江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怒政办规〔2020〕3号)(以下简称《办法》)。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缴存职工的购房需求日益增长,购房压力逐年增加,为适应我州房地产市场环境的变化,根据全州广大缴存职工的购房需求,在充分调研和学习借鉴我省其它州(市)、金融机构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州实际,对《办法》部分内容进行修改。

 

二、主要修改内容

 

(一)第八条后增加一款:“异地缴存公积金职工在怒江州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且符合怒江州住房公积金个人异地贷款相关规定的,可在本州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增加异地贷款业务)

 

(二)删除第十一条第八款:“享受过2次公积金购房贷款的”。

 

(三)第十二条第一款:“属于下列情形的,认定为购买首套住房,执行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未享受过公积金购房贷款、无住房且无未结清的住房贷款。”修改为“未享受过公积金贷款、无住房且无未结清的住房贷款的,认定为购买首套住房,执行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结构并删除“购房”)

 

(四)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无住房,但享受过1次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修改为“无住房,但享受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删除“1次”和“购房”)

 

(五)第十四条第三款:“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是指借款人申请的公积金按揭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自住住房的价款时......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由公积金中心审批;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由受托银行审批。”修改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是指借款人申请的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自住住房的价款时......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由公积金中心审批;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由受委托银行审批。”(删除“按揭”,“受托银行”修改为“受委托银行”)

 

(六)第二十一条:“借款申请人申请公积金按揭贷款的额度不能全部满足其贷款需求时,可同时向贷款银行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即组合贷款。组合贷款按资金来源分别执行相应的法定利率”修改为“借款申请人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额度不能全部满足其贷款需求时,可同时向贷款银行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即组合贷款。组合贷款按资金来源分别执行相应的利率”(删除“按揭”和“法定”)

 

(七)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抵押物价值应依据中心评估价值或购房合同确定的房价予以确认。借款金额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70%。”修改为“......抵押物价值应依据公积金中心认定或购房合同确定的房价予以确认。贷款申请人要求对抵押物价值重新认定进行评估的,可由贷款申请人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承担评估费用”。(“中心评估价值”修改为“公积金中心认定”;删除“借款金额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70%。”)

 

三、新旧政策对比

 

(一)增加了异地贷款业务。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建金〔2016〕230号)文件要求,开展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二)取消了限制住房公积金购房次数的规定。经调研我省其他州(市)经验做法,结合全州实际,根据广大缴存干部职工需求,不再限制公积金贷款次数。

 

(三)进一步规范二套房的认定。根据住建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的通知》(建房〔2010〕83号)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二套房认定标准。

 

(四)进一步规范抵押物价值的认定。抵押物价值的可贷款比例,经公积金中心充分调研房地产市场,借鉴地税部门、银行部门的经验和做法适时进行认定,并通过实施细则或通知对外发布,进一步保障《办法》的延续性和执行力。

 

(五)保障贷款申请人对抵押物价值重新认定进行评估的权利。根据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环节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市监办函〔2020〕13)文件要求,增加贷款申请人对抵押物价值重新认定进行评估的内容,保障贷款申请人的合法权利。

 

四、解读机关

 

怒江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读。

 

联系电话:0886-3636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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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怒江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2-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