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的问题解答


第1条 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原企业养老保险缴费经历还算数吗?


当然算数。根据人社部、财政部印发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号),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流动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关系可以相互转移,缴费时间可以接续计算。


第2条 从机关事业单位转入到企业工作的人员,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转移接续?


参保人员经组织批准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动到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调入企业参保地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保经办机构。参保人员因辞职、辞退等原因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保经办机构。以后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就业参保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相关规定执行。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保留人事关系期间,可暂不转移其本养老保险关系。待其正式办理离职后,根据其重新就业情况,按照上述办法相应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3条 参保人员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转移接续?


参保人员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个人缴费部分和单位缴费部分转移比照国办发〔2009〕66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其中,改革前曾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改革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按照上述办法转移接续在企业参保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4条 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单位和个人如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


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单位应主动申报、按时足额缴纳。其中,工作人员应当缴纳的部分由单位代扣代缴。2014年10月以前已退休人员不再缴费。


单位按本单位上年度工资总额的16%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8%缴纳职业年金;个人按本人上年度缴费工资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4%缴纳职业年金。本单位工资总额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个人缴费基数按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中包含的个人缴费基数确定。


个人缴费基数超过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以及事业单位绩效工资超过限高线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的,按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纳。


第5条 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水平如何调整?是否与在职人员工资同步调整?


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不再与在职人员的工资同步调整。国家根据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情况,统筹安排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


第6条 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内跨地区(跨统筹范围)流动的,其在原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费的养老保险费如何处理?


参保人员从一个地区的机关事业单位调动到另一地区的机关事业单位,我们称之为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内跨统筹范围流动。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转移单位缴费和个人账户资金。其中,单位缴费转移部分转移到调入地区的统筹基金,个人账户部分与参保人员在转入地建立的个人账户资金合并计算,连续计息。


第7条 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工作人员,与单位(或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没有编制,能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吗?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规定,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编制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第8条 参保人员在不同地区和单位流动,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达到退休条件时,其待遇领取地如何确定?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其退休时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为待遇领取地;参保人员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待达到退休年龄时,按照国办发〔2009〕66号文件等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


来源:鞍山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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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23-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