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医保:个人账户金的支付范围有哪些?


一、用于参保人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以下费用支出:

 

1、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发生的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2、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国药准字号)、中药饮片(按照国家药品标准或省级炮制规范炮制的中药饮片等)、医疗器械(含医疗耗材,械注字号、械备字号)以及消毒用品(卫消字、卫消证字)等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3、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政府指导的普惠型商业医疗保险等的个人缴费。

 

4、其他符合社会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费用支出。

 

二、参保人按规定应缴纳的职工大病保险费、长期护理保险费,以及其他按规定应从个人账户列支的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从参保人个人账户中代扣代缴。


来源:青岛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