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带薪年休假天数如何确定?


一、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带薪年休假天数如何确定?

 

答: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第514号令)、《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关于全省机关事业单位落实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意见》(黑组通字〔2019〕32号)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工作人员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享受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享受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享受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及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天数。

 

二、问:不享受当年带薪年休假的情形有哪些?

 

(一)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发布:2023-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