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 政策问答《关于做好生育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次修正)和《关于做好生育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辽医保发〔2022〕6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生育医疗保障政策,切实提高生育医疗费用保障水平,市医疗保障局联合市财政局印发了《关于做好生育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葫医保发〔2022〕40号)。下面就大家关注的生育医疗保障待遇作简要介绍。

 

问题1:住院生育待遇有什么变化?

 

答: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相应等级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不设置住院生育(计划生育)的起付标准,即没有门槛费。具体支付比例见下图: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支付比例(包括灵活就业人员)

 

 

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支付比例

 

 

问题2:门诊生育检查费用是否报销?

 

答:参保人员发生的产前检查、计划生育等政策范围内门诊费用(应由公共卫生经费支付的除外),分别纳入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支付范围。具体待遇标准见下图:

 

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

 

 

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

 

 

问题3:女职工产假生育津贴待遇计发标准是多少天?

 

答:自2021年6月1日起,将生育保险参保职工符合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女职工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产假天数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共计158天。

 

问题4:男职工护理假津贴待遇计发标准是多少天?

 

答:2021年11月26日起,将生育保险参保男职工护理假津贴计发天数提高到20天。

 

问题5:生育津贴待遇计算标准是多少?

 

答:生育津贴根据生育职工产假、护理假等天数计发,生育津贴待遇支付标准=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男/女)职工应享受的待遇天数。

 

问题6:申请生育津贴待遇时限是多久?

 

答:生育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整合(2020年1月1日)后,生育津贴报销期限调整为自参保人生育时间起,36个月内均可申请生育津贴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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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葫芦岛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