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 灵活就业人员能不能补缴以前年度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人社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规定,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2022年6月,根据国家和福建省部署,市人社局、税务局印发《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具体经办事项的通知》(厦人社〔2022〕146 号),明确: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本市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因此,灵活就业人员原则上不能补缴以前年度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但因有特殊规定,今年可以补缴2022年的养老保险费。



相关文章:

  1.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 [2016-12-27]

来源: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3-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