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乌鲁木齐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长期护理保险扩围试点工作,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印发的《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关于乌鲁木齐市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通知》(新医保〔2020〕109号)精神,以及《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乌医保〔2021〕4号)、《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长期护理保险办法的通知》(乌政办规〔2021〕1号)相关要求,市医保局牵头制定《乌鲁木齐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

 

二、政策依据

 

(一)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

 

(二)《关于乌鲁木齐市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通知》(新医保〔2020〕109号)

 

(三)《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乌医保〔2021〕4号)

 

(四)《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长期护理保险办法的通知》(乌政办规〔2021〕1号)

 

三、主要内容

 

(一)第一部分为总则。主要明确了我市长护险各部门职责、委托第三方经办服务模式,以及提出筹资、支付等方面根据我市经济发展进行动态调整。

 

(二)第二部分为参保范围和基金筹集。一是明确了长护险参保对象为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二是明确了长护险基金主要通过单位和个人缴纳、财政补助等方式筹集。职工缴费实行费率制,年筹资总额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0.2%进行筹资,单位和个人分别承担0.1%;参加职工基本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年筹资总额按照我市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0.1%进行筹资;城乡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40元,财政补助标准每人每年不超过20元;同时明确了特殊人员的补贴渠道和标准。三是明确了未缴纳、中断缴纳长护保险费,不享受长护保险待遇;已缴纳长护保险费,因欠费、停保或其他原因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长护保险待遇同时停止。

 

(三)第三部分为申请受理和失能评定。主要明确了申请长护险的基本条件、申请流程,以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四)第四部分为服务内容和待遇标准。一是明确了全日居家护理、全日定点机构护理、定点机构上门护理三种护理服务形式。二是针对选择居家护理服务形式的保障对象,制定了10项机构上门护理服务项目,保障对象可根据专家建议或自主选择其中的3项服务项目(标准为160元),费用由长护基金承担。三是根据不同的护理形式,细化了重度失能3个等级对应不同的待遇支付标准。

 

(五)第五部分为经办管理。明确了我市长护险定点机构和护理服务人员的纳入条件、协议管理,以及保障对象入住定点护理机构的手续、流程。

 

(六)第六部分为结算和监督。明确了长护险经办机构与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护理服务人员的结算方式,以及市医保局、长护经办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

 

(七)第七部分为附则。一是明确了《乌鲁木齐市长期护理保险办法(试行)》(乌政办〔2018〕254)文件施行期间,使用原量表评定通过的失能人员,按照原待遇标准享受待遇。

 

二是《乌鲁木齐市长期护理保险办法》(乌政办规〔2021〕1号)自2022年1月起施行后,根据《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医保办发〔2021〕37号)评定通过的失能人员,按照本《办法》中失能等级对应的待遇标准享受待遇;原享受待遇的失能人员可申请按照《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医保办发〔2021〕37号)评定,评定通过后可享受失能等级对应的待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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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乌鲁木齐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 [2022-03-15]

来源:乌鲁木齐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