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乌鲁木齐市长期护理保险服务目录及标准》


一、起草背景

 

为促进长期护理保险工作的规范实施,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长期护理保险办法〉的通知》(乌政办规〔2021〕1号)、《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乌医保〔2022〕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二、政策依据

 

(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长期护理保险办法〉的通知》(乌政办规〔2021〕1号)

 

(二)《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乌医保〔2022〕2号)

 

三、主要内容

 

(一)第一部分为总体要求。主要明确了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基本和可持续发展原则,重点保障重度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日常护理,并区分不同失能等级及护理服务方式,设置相应的护理服务项目及专业化、规范化的标准。

 

(二)第二部分为护理服务方式。主要明确了三种护理服务方式所对应的护理要求。

 

(三)第三部分为失能等级划分。主要明确了我市长护险重度Ⅰ级、重度Ⅱ级和重度Ⅲ级三个重度失能等级。

 

(四)第四部分为服务项目内容及标准。明确了服务项目共三大类36项,其中基本生活照料服务16项、非医疗机构护理服务9项、医疗机构护理服务11项,重度Ⅰ级:选择不少于18项服务项目,重度Ⅱ级选择不少于20项服务项目;重度Ⅲ级选择不少于22项服务项目;同时选择居家护理服务形式的参保人员可在《护理服务包》任选3项服务内容作为附加服务。

 

(五)第五部分为服务规范。明确了定点机构和护理服务人员应按照护理服务项目所对应的护理服务操作规范执行。

 

(六)第六部分为待遇标准。明确了待遇标准遵照《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乌医保〔2022〕2号)执行。

 

(七)第七部分为动态调整。明确了建立完善长护保险服务项目内容及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市医疗保障部门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长护保险基金运行情况、护理服务费用合理增长等因素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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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乌鲁木齐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