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黄山市补充工伤保险办法(试行)》


一、政策背景和依据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社会保障体系是人民生活的安全网和社会运行的稳定器”,要“健全覆盖全面、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安徽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等有关规定,出台《黄山市补充工伤保险办法(试行)》,能进一步构建黄山市多层次工伤保险制度体系,切实减轻用人单位工伤赔偿负担,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提高职工的保障待遇水平。

 

二、起草过程

 

在起草本办法之前,我省已有多个地市出台并试行了补充工伤保险制度,《黄山市补充工伤保险办法(试行)》起草时借鉴了省内部分地市的先进经验,并征求了市财政部门、各区县人社部门以及市人社局法律顾问的意见。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开展补充工伤保险业务,并由黄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下发了《关于印发<黄山市补充工伤保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黄人社秘〔2023〕83号)。

 

三、工作目标

 

本着“取之于企业,用之于企业;取之于平时,用之于难时”的原则,参加补充工伤保险,既能保障职工能够享受到《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各项工伤待遇,保护职工合法权益;也能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减轻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待遇负担。

 

四、主要内容

 

1.补充工伤保险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同时适用于按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用人单位自愿投保,投保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后,由承保的商业保险公司按约定向投保的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2.用人单位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行业风险类别缴费标准,按月足额向商业保险公司缴纳。缴费到账后由商业保险公司向用人单位出具保险费发票及保险合同。

 

3.为保证补充工伤保险与工伤保险信息的一致性,补充工伤保险与工伤保险实行同步核定、同步参保、同步缴费、同步理赔、生效时间一致。

 

4.实施补充工伤保险能提高社会化参与度、创新服务机制、提升服务效能,能弥补公共服务能力不足的问题。同时,将社会资源引入到多层次工伤保险保障体系建设中,有效分散企业风险和加强工伤预防宣传,起到相互促进、相互发展的作用。

 

五、下一步工作

 

1.由黄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政府招投标的方式,选择并委托具有良好信誉的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双方签订合作协议。

 

2.各区县人社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实施中,注意收集和反馈参保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切实把实事办好,真正发挥《黄山市补充工伤保险管理办法(试行)》保护职工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风险、减轻用人单位负担、提升企业竞争力、广泛吸引人才的积极作用。

 

六、政策咨询电话

 

0559-2355317。

 

2023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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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关于印发《黄山市补充工伤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3-03-15]

来源:黄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3-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