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 购买预售商品房,该怎么提取公积金支付首期款?申请条件是什么?该怎么申请?
究竟什么是购买预售商品住房提取公积金支付首期款业务?办理支付首期款提取的申请条件是什么?该怎么申请?下面,小金将一一为您解惑。
购买预售商品住房提取公积金支付首期款
01、定 义
购买预售商品住房提取公积金支付首期款(下称“支付首期款提取”)是指在政策实施期间,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及配偶在我市购买预售商品住房时,可申请将本人在我市的公积金账户余额作为首期款,一次性划转至该住房对应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预售款监管账户。
政策实施时间为2023年2月1日至12月31日,缴存人可在此期间向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
02、申请条件
申请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办理支付首期款提取业务:
1.申请人在我市缴存公积金;
2.申请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购房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署《购房认购书》《购买预售商品住房提取公积金支付首期款承诺书》(下称《承诺书》);
3.申请人办理商业贷款购房或公积金贷款购房(含组合贷款);
4.只能由《购房认购书》其中一位买受人及其配偶申请。
03、办理方式
缴存人携带以下材料原件就近前往我市公积金管理机构提交申请(配偶也需申请的需与缴存人共同前往办理),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核通过后,3个工作日内将缴存人公积金划转到《承诺书》中注明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申请材料:
1.身份证;
2.《购房认购书》;
3.《承诺书》;
4.结婚证及配偶身份证(配偶申请提取时提供)。
注意:办理支付首期款提取业务时,只能由缴存人本人办理,他人不得代办,夫妻双方均办理的需同时到场。
附件:
相关文章:
- 清远市 关于开展购买预售商品住房提取公积金支付首期款业务的通知 [2023-01-31]
来源: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3-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