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作后继续深造,上学期间的缴费年限如何计算?


自2014年10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施以后,缴费年限分为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即参加工作到2014年9月之间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时间。实际缴费年限是指参保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后,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年限。

 

一、上学期间的视同缴费年限

 

1、工作人员经组织保送到各类学校学习,学习期间领取原工资的,学习期间可以计算工龄;经组织批准考入大、中专学校学习,学习期间领取助学金,学习期间不计算工龄。——《劳动部工资局关于学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61]中劳薪字第78号

 

2、1970年至1978年进入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工龄计算,……“国家职工,进入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其学习时间,都应计算“。——《教育部关于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80)教计字279号

 

3、1979年以后考入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习的国家职工,其在校学习时间一律不计算为工龄。入学前和毕业后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教育部关于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80)教计字279号

 

4、凡在“文革”期间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知识青年,在他们到城镇参加工作后,其在农村参加劳动的时间,可以与参加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他们参加工作的时间,从下乡插队之日算起。返城后等待分配工作的时间,不计算工龄。——《劳动人事部关于解决原下乡知识青年插队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劳人培[1985]23号)

 

二、上学期间的实际缴费年限

 

1、全日制研究生、全日制博士上学期间因没有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待遇,无法缴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因此无法计入机关事业单位实际缴费年限,但可以中断累加。

 

2、在职研究生、在职博士上学期间,单位会正常缴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因此计入机关事业单位实际缴费年限。

 

来源:定西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发布:2023-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