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平台要求离职主播赔偿10万元预期损失,合法吗?


案 情 简 介

 

乐播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技术服务、技术开发等。2022年6月1日,祝某入职乐播公司从事直播营销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一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月工资6000元。2022年7月8日,乐播公司要求与祝某签订《劳动合同》和《竞业限制协议》,祝某表示要回去考虑一下,此后就一直未到岗上班。同年8月10日,乐播公司负责人吴某向祝某发送《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确认因祝某长期未到岗上班,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22年7月8日解除。

 

乐播公司主张,该公司因祝某未明示离职,导致直播业务中断,且祝某带走公司多名员工,后为其他平台进行直播带货,造成乐播公司预期损失10万元。故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祝某向其支付预期佣金损失10万元,仲裁委经审查后依法决定对乐播公司的申请,不予受理。故乐播公司以相同请求将祝某诉至槐荫区法院。

 

祝某辩称,多名员工离职系因乐播公司拖欠工资,与其没有任何关系;乐播公司直播业绩下滑也与祝某无关,且乐播公司也无证据证明其损失。

 

审理结果

 

槐荫法院审理后认为,祝某于2022年6月1日入职乐播公司,双方建立劳动关系,该事实双方无争议,法院予以确认。另根据已查明事实,公司于2022年8月10日通过微信向祝某送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22年7月8日解除,祝某对该时间表示认可,法院予以确认。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交证据证明。本案中,关于乐播公司的主张,首先,乐播公司负责人吴某与祝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中,祝某曾于2022年7月11日明确回复“公司工作你根据你们的计划安排,不能因为我耽误公司事情”,乐播公司亦陈述,祝某未正常到岗后,也有部分人在直播,但效果不理想。乐播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在明知劳动者不能正常到岗的情况下,应及时调整经营策略,有效应对经营变化,现其未能积极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公司损失,而将预期损失归责于劳动者,法院不予支持。其次,乐播公司主张的10万元直播预期损失,系其自行估算推断结果,没有充分直接的证据证明,在直播未正常开展,盈亏、收益未定的情形下,乐播公司主张祝某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不予采信。最后,祝某入职乐播公司后,双方未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保密协议及与赔偿直播预期损失相关的协议,乐播公司的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综上,槐荫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乐播公司的诉讼请求,乐播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济南中院,二审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评析

 

无论直播平台与主播间形成的是劳动关系还是合作关系,竞业限制条款往往是双方所签合同中的重要条款,是直播平台维护其权益的核心内容。但学界对于合作关系下主播竞业限制条款的适用存在争议,因直播平台不能给予主播劳动法上的保障,却要求主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存在违反公平原则之嫌。但实务中,基于网络直播行业主播人身属性高、粉丝黏性强等特点,多数判决认为竞业限制条款可适度扩张至主播和平台之间的合作关系,通常认可相关条款的有效性。

 

本案中,直播平台与主播间明确约定双方系劳动关系,且直播平台按月给主播发放工资,则双方之间的纠纷系劳动争议。但因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对主播离职后的竞业限制等作出约定,故直播平台无权以竞业限制为由要求离职主播赔偿损失。


发布:2023-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