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自治区 失业保险参保职工在自治区范围内转移就业的区内转移接续


文件依据: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失业保险省级统筹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 新人社函〔2021〕255号

 

第三十七条 参保职工在自治区范围内转移就业的,失业保险关系应随之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参保失业人员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在最后参保地申领失业保险金及其他相关待遇,也可以选择回户籍地申领。选择回户籍地申领的,应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失业保险关系在自治区范围内转移的,只转移失业保险关系,不转移失业保险基金。由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按本地标准,核定失业保险金发放期限和各项失业保险待遇。

 

政策解读:

 

在自治区范围内转移就业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移并年限累计,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在最后参保地申领失业保险金及其他相关待遇,也可以选择回户籍地申领,自治区范围内转移的,只转移失业保险关系,不转移失业保险基金。

 

案例:

 

X先生最先是在乌鲁木齐就业落户,并在乌鲁木齐缴纳失业保险,后因工作变动在库车继续缴纳失业保险,失业以后想领取失业保险金,他以为必须是在户籍地才可以申领失业金。

 

分析:

 

根据(新人社函〔2021〕255号) 关于参保职工在自治区范围内转移就业的,失业保险关系应随之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参保失业人员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在最后参保地申领失业保险金及其他相关待遇,也可以选择回户籍地申领。选择回户籍地申领的,应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失业保险关系在自治区范围内转移的,只转移失业保险关系,不转移失业保险基金。由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按本地标准,核定失业保险金发放期限和各项失业保险待遇。


来源:新疆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2-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