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如何确定?
答:《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举例子说明:
李某2019年5月申请了失业保险金,可以领取16个月失业保险金。2019年8月,李某到甲公司工作,甲公司为其参加失业保险,社保经办机构知情后从8月起停发了李某的失业保险金,试用期3个月后,甲公司以张某不符合单位岗位要求为由,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关系,李某再次失业,根据《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李某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13个月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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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23-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