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邯郸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2023年)


一、出台背景

 

我市原《邯郸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邯医保规〔2020〕2号)文件已于2022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共河北省委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冀发〔2020〕13号)、《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冀医保发〔2021〕5号)和《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邯郸市医疗保障基金市级统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邯政办规〔2020〕14号)等文件精神,在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基础上,制定了《邯郸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二、主要调整内容

 

(一)调整新生儿参保政策。新生儿超过90天未满一周岁办理参保登记的,由缴纳个人和财政补助两部分,调整后只需缴纳个人缴费部分。

 

(二)完善服役、服刑人员参保政策,解决服役、服刑后因不在征缴期而无法参加居民医保的问题。我市户籍的军队服役人员、服刑人员,服役、服刑结束后无其它基本医疗保险的,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因服役、服刑错过缴费期的,可在服役、服刑结束之日起90天内持有效证明到户籍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并缴纳居民医保费,从缴费之日起享受缴费年度待遇。

 

(三)明确医疗救助参保资助范围。城乡居民中的脱贫人口、非脱贫人口中的特困人员和低保对象、纳入监测范围且风险未消除的边缘易致贫人口和突发困难人口及其他符合规定的人员,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按规定予以资助。

 

(四)完善跨险种参保政策。同一自然年度内,在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多次转换的,居民医保一次缴费,即可享受当年度待遇。主要解决参保居民因就业转为职工医保,当年度又离职后的医疗保障问题。

 

(五)明确国谈药品单独支付待遇。参保患者非住院期间在开通单独支付的定点医药机构,产生的符合单独支付规定的药品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不设起付线,支付比例为6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万元。

 

(六)调整中断参保政策。中断参保缴费后参保缴费年度的普通门诊累计限额不再清零。

 

(七)调整生育待遇政策。取消了参保人员享受生育待遇需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规定,同时提高生育待遇,将自然分娩医保定额支付由1200元提高到2000元。

 

(八)调整异地就医政策。1.省内无异地。参保人员在参保地外省内其他统筹区开通直接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无需备案,不提高起付线,不降低报销比例,实行同级别医疗机构同比例待遇政策。2.提高跨省临时外出就医报销比例。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由45%提高到8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由48%提高到7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由50%提高到55%。同时优化了跨省临时外出就医备案政策,跨省临时外出就医实行备案管理,特殊情况可先行住院,报销前补办备案,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认定为急诊抢救的视同备案。

 

三、执行时间

 

本实施方案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原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实施方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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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邯郸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