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规程》热点问题解答(二)


01、参保单位及其职工如何办理补缴?

 

答:参保单位及其职工存在应缴未缴情形的,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税务局关于规范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材料申报和工作流程的通知》(苏人社函〔2021〕50 号)规定办理补缴。参保单位填报《社会保险费补缴申请表》,并提供证明补缴期间存续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或材料。

 

02、参保人员如何办理延缴?

 

答:参保人员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含视同)年限不足15年的,可到按政策确定的延缴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写《社会保险费延缴申请表》,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申请办理延缴,其中有工作单位的,也可以单位职工身份延缴。

 

03、《_____年度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企业职工)》何时生成?如何查询打印?

 

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每一结息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生成《_____年度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企业职工)》,参保人员可通过线上渠道自助查询、打印,也可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将纸质个人权益记录单通过邮寄方式寄送本人。

 

0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其他社会保险权益记录单有哪些?如何查询打印?

 

答:《江苏省社会保险权益记录单(参保单位)》、《江苏省社会保险权益记录单(参保人员)》、《江苏省企业养老保险权益记录单(参保人员)》和《江苏省企业养老保险权益记录单(离退休人员)》。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可通过经办机构窗口、网办大厅、自助服务设备、移动应用程序等多种方式查询打印。

 

05、参保人员在省内跨地区流动就业参保,是否需要办理企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答:参保人员在省内参加企业养老保险,跨地区流动就业参保的,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储存额自动合并计算,不需要办理企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06、省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如何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答:参保人员在省内参加企业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达到企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年龄时,企业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且待遇领取地确定为我省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自动转入企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计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金划转手续。

 

07、参保人员如何申请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

 

答:参保人员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告知其保留个人账户的权利及终止企业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参保人员确认后,填写《企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领取申请表》。审核通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生成《企业养老保险一次性待遇支付结算单》,同时终止企业养老保险关系。

 

08、如何申请领取遗属待遇(丧葬抚恤费)?

 

答:在职人员、退休(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由其遗属或参保单位、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凭《企业养老保险遗属待遇及个人账户申领表》及有效身份证件,向最后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或代为领取)遗属待遇。

 

离休人员死亡的,由参保单位、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或其遗属,凭《企业养老保险丧葬抚恤费申领表》及有效身份证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丧葬抚恤费。

 

09、企业养老保险待遇发放时间、方式是什么?

 

答:企业养老保险定期待遇每月15日前完成发放,其他待遇采取定期、即时或按批次的方式发放。

 

10、领取企业养老保险待遇人员资格认证周期是多久?

 

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构建认证递延机制,认证周期为12个月。在认证周期内获取到待遇领取人员认证信息的,认证周期自动递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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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3-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