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屯市 2022年十师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政策)


一、统筹基金支付政策

 

参保人员发生的《关于兵团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规范的通知》、《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的通知》目录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政策如下:

 

(一)先行自付比例:乙类药品、诊疗项目(非材料)先行自付比例为10%,国产材料为20%,进口或合资材料35%。

 

(二)住院待遇报销

 

1.职工医保。

 

 

2.居民医保。

 

 

备注:参保人员同一年度内每次就医,均按以上标准支付门槛费。

 

外出住院就医:

 

下图可以帮助理解:

 

 

(三)门诊特病政策

 

1.职工门诊特病。

 

 

2.居民门诊特病。

 

 

(四)门诊慢性病

 

1.支付比例及限额。

 

 

目前异地就医人员5种慢特病,可跨省直接结算:高血压、糖尿病、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2.门诊慢特病申请:参保人员可本人直接到统筹区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申请鉴定,异地居住及偏远团场参保人员无法直接申请的,可由团场社会事务办公室、社区社会服务相关工作人员按月代为办理鉴定申报工作。

 

(1)申报时间。

 

1.即时申报。统筹区内方便即时申报人员,门诊大病、门诊特殊慢性病鉴定实行随时申报、即时受理(正常工作日)。

 

2.按月申报。异地、偏远团场不方便即时申报人员,按月开展慢病申报鉴定工作。

 

(2)申报所需材料。

 

1.有效身份证或社保卡。

 

2.申请人须提供近两年内一级以上医疗机构(含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病历复印件(含相关病种检查单、化验单等资料)一份,一年内多次住院的可提供多次住院病历,作为申请慢性病的依据,到具有门诊大病、门诊特殊慢性病鉴定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申请慢性病鉴定,由定点医疗机构填写《第十师医疗保险门诊大病、门诊特殊慢性病认定申请表》。申报提交的病历资料将存档不予退回,申报人员请自行做好病历资料留存工作。

 

(五)灵活就业人员管理

 

初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设置6个月待遇等待期,等待期过后正常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六)报销所需资料如下

 

1.住院报销:住院发票、汇总的费用清单、出院证、病历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身份证,银行卡或折复印件。

 

2.慢病及门诊大病:门诊就医发票,费用清单、门诊处方,身份证,银行卡、折复印件。

 

二、大病保险

 

(一)支付政策

 

 

(二)大病惠民政策

 

1.贫困人员职工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由年度内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达到2.5万元调整为1.5万元。

 

2.贫困人员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由年度内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达到0.9万元调整为0.75万元。

 

3.贫困人员大病保险支付比例提高5%。

 

三、全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一)保险时间,保障范围。2016年12月26日起,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及兵团党委、兵团为具有新疆户籍的居民、参加自治区或兵团医保的非新疆户籍居民及援疆工作人员,办理“自治区、兵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个人不交费,2020年起十师范围内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承保。

 

(二)赔付范围。被保险人在新疆境内发生意外身故、残疾和住院医疗等给予补偿。

 

(三)赔付标准。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一次性赔付5万元;因意外伤害导致伤残按评残等级赔付(赔付不超过5万元);因意外伤害在门诊或住院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赔付的基础上最高赔付1.5万元(免赔额900元/次,赔付比例50%);因意外伤害住院的,每日赔付住院津贴20元(每次住院最高赔付30天;累计住院最高赔付90天,最高赔付0.18万元)。

 

四、居民补充医疗保险

 

(一)参保范围。参加师市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需同时参加居民补充医疗保险。

 

(二)保障范围。符合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政策的住院、门诊大病医疗费用。

 

(三)缴费金额。成年居民80元/年,学生儿童40元/年。

 

(四)报销政策。当年住院、门诊大病医疗费用中,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超过5000元以上部分,由居民医疗补充保险基金支付 70 %,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 3 万元。

 

(五)经办服务。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承办报销支付业务,联系电话0906-7617801。


来源:第十师北屯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2023-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