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 政策解读《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及家庭共济有关事项的通知》


根据《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及家庭共济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医保发〔2022〕80号)文件要求,新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使用范围已于1月1日起施行,家庭共济相关措施将从近日开始施行。

 

一、个人账户适用对象范围

 

个人账户家庭共济的适用对象范围为本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以下简称主账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下简称家庭成员),家庭成员应为本省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

 

二、个人账户使用范围

 

1.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包括生育保险支付后个人负担的产前检查费用和生育医疗费用;

 

2.支付在本省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其中,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的范围有:口罩、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血压计;血糖测试仪、血糖试纸、一次性使用末梢采血针、笔式注射针;体温计;酒精消毒液、棉球、片,碘消液、棉球、片,棉签;创口贴),并符合国家医保信息业务编码管理相关规定;

 

3.支付在本省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国家医保信息业务编码管理的非免疫规划疫苗费用;

 

4.缴纳参保人员本人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医保参保缴费、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缴费年限不足时的一次性趸交职工医保费,以及参保人员家庭成员参加本省城乡居民医保、长期护理保险等的个人缴费;

 

5.购买本省及设区市政府指导的、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商业医疗保险产品。

 

三、个人账户家庭共济关系设立流程

 

1.设立条件。主账户人个人账户资金有结余的,可将本人个人账户结余资金与其家庭成员共济使用。家庭成员享受家庭共济待遇的,可从主账户人个人账户上支付相应待遇。

 

2.申请渠道。主账户人根据家庭成员的医疗需求,按照自愿原则,通过江苏医保云及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服务窗口等渠道,申请设立家庭共济关系。家庭成员发生变化的,主账户人应及时申请变更或终止家庭共济关系。主账户人申请设立、变更或终止家庭共济关系,应当提供本人及家庭成员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家庭关系承诺书等。主账户人因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等原因转移职工医保关系或其他终止职工医保关系情形的,家庭共济关系相应终止。

 

3.使用顺序。家庭成员发生的符合个人账户资金使用范围的费用,应先使用其本人的个人账户资金支付,个人账户资金不足的部分,以及本人无个人账户的,通过家庭共济的方式支付。

 

四、特别提醒

 

1.主账户人和家庭成员只能加入一个家庭共济关系,如需变更家庭共济关系,可以在退出后再加入新的家庭共济关系。

 

2.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个人账户资金使用范围根据国家要求由省统一调整,全省统一执行。



相关文章:

  1. 江苏省 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及家庭共济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2-12-29]

来源: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发布:2023-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