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 用人单位在招工时哪些方面需要注意?禁止出现哪些行为?


近日,有不少单位和市民来电咨询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的相关规定。

 

1.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的原则是什么?

 

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

 

2. 用人单位在招工时哪些方面需要注意?

 

用人单位在招工时需要注意:

 

(1)不得以诋毁其他用人单位信誉、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聘人员。

 

(2)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3)应当依法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给予适当照顾。

 

(4)不得歧视残疾人。

 

(5)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6)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7)发布的招用人员简章或招聘广告,不得包含歧视性内容。

 

(8)招用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工种的劳动者,应当依法招用持相应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招用未持相应工种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的,须组织其在上岗前参加专门培训,使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3.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禁止出现哪些行为?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

 

(2)扣押被录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3)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4)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招用的其他人员;

 

(5)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

 

(6)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来源: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3-0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