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基金监管飞行检查规程(试行)》


为了规范医疗保障基金监管飞行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研究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基金监管飞行检查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试行)》),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规程(试行)》出台背景

 

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要求要建立和完善的监督检查制度,是医保基金监督检查的重要手段之一。为进一步强化医疗保障基金监督检查管理,确保医疗保障基金监管飞行检查工作规范有序推进,自治区医疗保障局积极学习借鉴国家和兄弟省市飞行检查普遍做法,并结合我区医保基金监管实际,研究制定了《规程(试行)》,对全区医疗保障基金监管飞行检查的人员组成与职责、前期筹备、现场检查、资料移交、后续处理等工作进行规范,对大力推进依法依规、规范有序开展医疗保障基金监管飞行检查工作具有积极促进作用。

 

二、《规程(试行)》主要内容

 

《规程(试行)》共八章,五十五条:

 

第一条 ,明确了制定《规程(试行)》的目的和依据;第二条,对“医疗保障基金监管飞行检查”的内涵、定义进行了说明;第三条,明确了飞行检查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第四条,强调飞行检查工作的要求;第五条,明确了飞行检查组的人员组成及数量;第六条至第十一条,明确了飞行检查组督察员、组长、联络员及检查人员的主要职责;第十二条至第十三条,明确了启动飞行检查的情形及组织开展飞行检查的方式;第十四条,明确了确定被检地的规则;第十五条至第二十四条,明确了飞行检查前期需准备检查方案、抽调检查人员组建飞行检查组等筹备工作的内容;第二十五条,明确了飞行检查组在进驻现场检查前,应当组织全组成员培训的主要内容;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八条,飞行检查组要召开飞行检查启动会,明确了参会人员及会议内容,并要求飞行检查组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确定被检查对象;第二十九条,飞行检查组进驻被检查机构后要送达检查通知书,并出示工作证件,提出工作要求,告知权利和义务;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一条,强调被检查对象配合飞行检查的要求;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三条,强调提取数据及现场检查的要求;第三十四条,检查人员要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取得证据,强调取得证据需满足的要求;第三十五条,明确了飞行检查过程中应立即上报自治区医疗保障局飞行检查组织机构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的相关情形;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七条,明确了飞行检查中要及时总结现场检查工作,分析问题,并做好会议记录;第三十八条,强调现场检查结束前,需对相关现场检查情况进行审核;第三十九条,强调现场检查作出结论前,飞行检查组应与被检地市级医疗保障部门就飞行检查发现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充分研究,并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审定后方可向被检查对象反馈;第四十条,强调被检查对象需在72小时内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问题提出申诉,并补充相关证据资料,飞行检查组通过审核研判决定是否采纳;第四十一条,明确了飞行检查组向被检地市级医疗保障部门书面反馈检查情况的相关内容;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五条,明确了现场检查后需整理移交被检地市级医保部门以及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归档的资料等内容;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一条,明确了飞行检查后续处理工作的相关内容及要求;第五十二条至第五十五条,明确了规程的解释部门,及本规程的适用范围和施行时间。

 

三、《规程(试行)》出台意义

 

《规程(试行)》通过优化飞行检查人员组成,科学界定飞行检查人员岗位职责,提高检查规格,优化飞行检查层级结构,组织飞行检查人员进行专题培训,对飞行检查人员进行规范管理和能力提升;明确飞行检查启动条件、组织方式、检查要求和检查程序,完善飞行检查工作流程,以及重点工作汇报、重大事项审核和“双随机、一公开”等工作制度的执行标准和要求,让飞行检查既有力度,又有温度;规范飞行检查调查取证、违法违规问题认定、档案移交管理等执法行为,有效解决飞行检查调查取证不够规范、违法违规问题认定不够准确,档案移交标准缺位等问题,最大限度防止简单地“一查了之”“一交了之”。《规程(试行)》的出台,进一步规范了医疗保障基金监管检查行为,为提高飞行检查的示范性和权威性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3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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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宁夏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