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 居民医保待遇报销政策(门诊、住院、起付线、报销比例标准、最高限额、生育补助)


依据《内江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规定:

 

门诊统筹待遇

 

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含一般诊疗费),按70%的报销比例由居民医保门诊统筹限额支付。门诊统筹限额标准按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每人每年人均筹资总额的15%左右确定,具体标准由市医保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程序报批后公布。门诊统筹限额当年度结余部分不能跨年使用,限额结余部分结转居民医保基金。

 

门诊慢特病医疗待遇

 

参保人员患规定范围内的需长期门诊治疗的慢特病,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按规定享受门诊慢特病医疗待遇,由居民医保基金限额支付。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住院医疗待遇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实行单次住院结算,确定起付金额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金额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住院医疗费由居民医保基金按比例支付。

 

(一)起付金额。参保人员每次住院起付金额为:三级甲等医疗机构1000元、三级乙等医疗机构700元、二级医疗机构400元、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200元,其中乡镇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50元。

 

参保人员办理了转诊转院备案的,在规定的时间内,转入上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金额负担差额部分;转入下级定点医疗机构,不再另外收取住院起付金额。

 

(二)报销比例。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每年度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基金应支付额按下列公式计算:基金应支付额=(住院医疗费总额-自费和单项自付医疗费金额-起付金额)×就医医院报销比例(三级甲等医疗机构55%、三级乙等医疗机构65%、二级医疗机构75%、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85%,其中乡镇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0%)。

 

(三)参加居民医保的育龄妇女,自享受住院医疗待遇之日起,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享受生育医疗费补助。补助标准为:正常生育(顺产)补助800元;剖宫产补助1200元;多胎生育的,每多生一孩增加补助300元。参保人员计划生育手术费按有关规定支付。

 

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生育和计划生育的合并症及并发症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居民医保住院待遇进行结算。生育医疗费补助及计划生育手术费纳入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在居民医保和职工医保之间切换的参保人员,以新生儿出生时参保育龄妇女的参保身份和是否达到待遇等待期确定相应的生育补助标准。

 

(四)最高支付限额。居民医保最高支付限额为13万元/人·年。以后根据医疗费用的变化、基金支撑能力等因素,由市医保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程序报批后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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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内江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