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台居民参加珠海市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及待遇指南(2023版)


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标准

 

养老、工伤、失业保险的社保年度为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医疗保险年度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根据政策规定,2022年社保年度(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我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的上下限将根据省有关规定调整;2023年1至6月我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的上限为24930元,下限为3958元。2023年医保年度(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的上限为19791元,下限为3958元。

 

(一)被珠海市各类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的港澳台居民应当依法参加五项社会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具体缴费金额明细示例请在“珠海社保”微信公众号查看。

 

(二)在珠海从事无雇工的个体工商经营或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灵活就业港澳台居民,可到珠海市税务部门申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照目前最低缴费标准:

 

参加统账结合职工医疗保险(原一档)的,每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791.6元,每月缴纳统账结合职工医疗保险(原一档)费用277.06元,合计每月缴纳1068.66元;

 

参加单建统筹职工医疗保险(原二档)的,每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791.6元,每月缴纳单建统筹职工医疗保险(原二档)费用79.16元,合计每月缴纳870.76元。

 

温馨提示:港澳台居民曾在广东省内使用港澳台通行证参加社会保险的,在珠海市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参保时,请主动告知工作人员,使用港澳台通行证办理参保手续。

 

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一)港澳台居民符合什么条件可以在珠海市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待遇?

 

参加珠海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港澳台居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且待遇领取地确定为珠海市并将异地社保关系全部转入珠海市的,可在珠海市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待遇。申领养老待遇时需提供申请人的社会保障卡、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原件之一,有视同缴费权益的还需提供人事档案,代办的还需提交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注:目前法定退休年龄有三种情形,第一是正常退休年龄: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管理技术岗位)年满55周岁;女工人(生产操作岗位)年满50周岁;50周岁之前全时段灵活就业参保的女性参保人年满55周岁。第二是从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第三是病退年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标准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符合条件的人员每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待遇和参保人员死亡待遇,计算方式如下表:

 

表1 珠海市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表

 

 

 

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及待遇标准

 

(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标准

 

在珠海市居住但未就业的港澳台居民可在“珠海社保”微信公众号“网上服务”专栏办理,或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原件到澳门街坊会联合总会及下属分支机构、澳门工会联合总会及下属分支机构、民众建澳联盟及下属分支机构、中国银行澳门分行(及红街市支行、板樟堂支行、高士德支行、永宁广场支行、筷子基支行、海天居中心支行、濠尚支行)、工商银行澳门总行(及宋玉生分行、黑沙环分行、高士德分行、葡京分行、新马路分行、海湾分行、濠景分行、南光大厦分行、工银大厦分行、台山分行、威尼斯人分行、新濠影汇分行、新濠天地分行、银河分行、信步闲庭分行、巴黎人分行、上葡京分行)、建设银行澳门分行(及中区支行、双钻支行、高士德支行、氹仔花城支行、筷子基支行、寰宇天下支行、南湾支行、新桥连胜支行)、广发银行澳门分行(氹仔支行、黑沙环支行、高士德支行、新口岸支行)、珠海市各社保经办机构或者村(居)委会参加珠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注意事项:

 

1.首次申请参保时已满60周岁的港澳台居民,不能参加珠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2. 趸缴不享受参保缴费补贴。

 

珠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财政补贴和计入个人账户金额(以参保缴费15年举例)如下表:

 

表3 珠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财政补贴及个人账户金额表(单位:元)

 

 

注:只有按月缴费才有财政补贴,一次性缴费(趸缴)不享受财政补贴。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标准

 

1.港澳台居民符合什么条件可以在珠海市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珠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港澳台居民达到60周岁时,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按月领取其他各项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以在珠海市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领养老金时需提供申请人的社会保障卡、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原件之一,代办的还需提交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哪些待遇?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符合条件的人员每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和参保人员死亡待遇,计算方式如下表:

 

表4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算方式表

 

 

例如:

 

澳门居民陈女士,45岁开始在珠海市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每月按照150元标准参保缴费,60岁时参保缴费15年。她的个人账户积累额为44550元。

 

按照现行标准,陈女士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计算如下:

 

基础养老金=500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44550÷139=320.5元

 

陈女士每月可领取的基本养老金=500+320.5=820.5元

 

假如陈女士不幸身故,她的家属领取的死亡待遇为:丧葬补助费=500×12=6000元,另外,如果陈女士个人账户没有领取完的话,她的家属还可领取其个人账户余额。

 

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及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标准

 

在珠海市居住但未就业的港澳台居民可在“珠海社保”微信公众号“网上服务”专栏办理,或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原件到澳门街坊会联合总会及下属分支机构、澳门工会联合总会及下属分支机构、民众建澳联盟及下属分支机构、中国银行澳门分行(及红街市支行、板樟堂支行、高士德支行、永宁广场支行、筷子基支行、海天居中心支行、濠尚支行)、工商银行澳门总行(及宋玉生分行、黑沙环分行、高士德分行、葡京分行、新马路分行、海湾分行、濠景分行、南光大厦分行、工银大厦分行、台山分行、威尼斯人分行、新濠影汇分行、新濠天地分行、银河分行、信步闲庭分行、巴黎人分行、上葡京分行)、建设银行澳门分行(及中区支行、双钻支行、高士德支行、氹仔花城支行、筷子基支行、寰宇天下支行、南湾支行、新桥连胜支行)、广发银行澳门分行(氹仔支行、黑沙环支行、高士德支行、新口岸支行)、珠海市各社保经办机构或者村(居)委会参加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学生和未成年人、城乡居民)。

 

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学生和未成年人)每人每年缴费350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每人每年缴费500元。

 

居住在珠海市并持有港澳居民居住证,且已参加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澳门居民中10岁或以下的小童、中小学学生、年龄在65岁或以上的居民、残疾人士可领取缴费津贴。

 

可通过三种方法申请缴费津贴:1.亲自提交申请:到卫生局医疗补贴计划辅助中心、市政署综合服务中心、政府综合服务大楼、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的柜台递交所需资料;2.以附收件回执的挂号邮件方式提交申请,邮寄地址:澳门邮政信箱3002 卫生局医疗补贴计划辅助中心收;3.以电子服务方式提交申请,电邮地址: ybjt@ssm.gov.mo。

 

(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职工医保参保人从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为居民医保集中参保期,统一扣缴学生和未成年人、城乡居民次年基本医疗保险费。集中参保的,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非集中参保的,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为参保缴费次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

 

参保人员次年不参保的,应在集中参保期前办理停保手续;未办理停保手续的,视为自动续保,继续按规定扣取基本医疗保险费。

 

参保人在港澳台及国外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门诊待遇、住院待遇和大病保险待遇,其中统账结合职工医保建立个人账户,具体如下:

 

■门诊待遇

 

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应在本市门诊统筹定点机构中签约1家作为其门诊统筹就医定点机构。其中,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签约门诊统筹就医定点机构后可在本市二级及以上医院再选定1家作为其门诊共济就医定点机构。

 

参保人员患有《门诊特定病种目录》疾病的,应在市内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1-3家作为其门特费用结算机构,其中至少1家为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享受门特待遇的参保人员签约的普通门诊就医定点机构同时为其门特就医定点机构(合计不超过3家)。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按国家、省异地就医规定在备案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参保人员下一年度需重新选定门诊统筹定点机构、门诊共济就医定点机构或门诊特定病种费用结算机构的,应在每年10月至12月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变更自次年1月1日起生效;未办理变更手续的,视为继续选定原机构。除工作单位或居住地迁移(家庭住址改变)等情形外,同一年度不得变更。

 

1.普通门诊

 

参保人员发生的普通门诊核准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按以下规定享受待遇:

 

在选定的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门诊统筹定点机构)就医发生的门诊核准医疗费用,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简称支付限额,含个人自付部分,下同),由统筹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

 

①职工医保:在职职工80%,退休人员85%;

 

②居民医保:80%;

 

③签订家庭医生付费服务包协议的相应提高5个百分点。

 

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诊至本市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经签约的门诊统筹定点机构同意后,可到其转诊的医疗机构就医,并实行联网结算,每次转诊有效期为30天;因病情需要继续转诊或在转诊期内另行转诊的,应当重新办理转诊手续。除急救和抢救需要外,参保人员未经转诊到非选定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因病情需要经签约的门诊统筹定点机构转诊至本市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门诊核准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以下比例和支付限额支付:

 

①职工医保支付比例为70%,支付限额合计为2500元;

 

②居民医保支付比例为50%,支付限额合计为1500元。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选定的门诊共济就医定点机构就医发生的门诊核准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三级医院50%、二级医院60%,支付限额与门诊统筹转诊支付限额合并累计为2500元。

 

已办理异地长期居住就医备案的参保人员,应按规定在备案统筹区内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其发生的门诊核准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以下比例和支付限额支付:

 

①职工医保: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70%;三级医院50%;支付限额合计为2500元;

 

②居民医保: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70%;三级医院50%;支付限额合计为1500元。

 

急救和抢救发生的门诊核准医疗费用,按住院比例支付,计入住院核准医疗费用累计。

 

2.门诊特定病种

 

(1)市内待遇:

 

参保人员患有《门诊特定病种目录》疾病经核准门诊特定病种待遇的,在其选定的门特费用结算机构就诊,医保年度内发生的限额内核准费用可按相应比例联网结算(详见附表)。

 

(2)市外待遇:

 

●已办理异地长期居住、异地转诊和市外急诊抢救的门诊特定病种医疗费用按本市门诊特定病种费用报销规定执行。

 

●非急诊抢救且未转诊的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门诊特定病种核准医疗费的基金支付比例按市内标准相应降低20%。

 

3.门诊专项

 

参保人员在本市定点医院门诊发生的门诊专项核准医疗费用计入发生费用时该医保年度住院累计核准费用,按住院核准医疗费用支付比例支付。(详见附表)

 

4. 其他规定:参保人员按规定享受普通门诊或门特待遇时发生符合规定的国家谈判药品费用,按相应的待遇比例支付,计入住院核准医疗费用支付限额累计,除门诊专项外由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与定点医药机构按项目付费。

 

■住院待遇

 

1.住院费用支付

 

(1)起付标准

 

每次住院所发生的核准医疗费用,首先有一部分由个人支付即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一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三级医院1000元;其中学生和未成年人的起付标准按上述标准的50%确定。

 

参保人员一个医保年度内住院4次以上,第5次住院起(含第5次)起付标准按相应标准的50%确定;在同一医院连续住院的,每3个月支付一次起付标准。

 

(2)住院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市内定点医院住院:在一个医保年度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住院核准医疗费,统账结合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中的在职人员支付92%,退休人员支付94%;单建统筹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支付90%;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支付90%。

 

●市外转诊住院:支付比例在市内住院的基础上降低2个百分点。

 

●市外急诊及异地长期居住住院的支付比例同市内住院。

 

●单价在2000元及以上的甲类一次性材料费个人先自费10%,剩余部分支付70%。

 

●非急诊抢救且未转诊的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到市外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核准医疗费用(含材料费)支付比例按市内标准相应降低20%。

 

(3)住院费用的最高支付限额

 

职工医保及未在集中参保期内参保的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新参保(中断缴费时间3个月(不含)以上再次参保的,视同新参保)连续缴费时间在6个月内(含6个月)的,每医保年度医疗保险住院核准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2万元;连续缴费在6个月以上不满1年(含1年)的最高支付限额为8万元;连续缴费满1年以上的,最高支付限额40万元。

 

城乡居民、未成年人、大学生在集中参保期内参保以及从2022年起在母亲妊娠期内以母亲名义参保的,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

 

2.就医手续办理

 

(1)住院费用联网结算

 

参保人员办理住院手续时,出示本人的社会保障卡、身份证或医保电子凭证,并按医院的规定预付押金。出院时,支付个人负担部分费用,其余部分由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与定点医院按规定结算。

 

(2)市外转诊手续的办理

 

参保人员在我市定点医院办理转诊手续,其转诊证明一年内有效,市外转诊需转往省内的我市市外定点医院。

 

参保人员办理了市外转诊手续,在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后需再向省外转诊的,由市外定点医疗机构相关专科副主任及以上医师提出申请,医院医务(医保)处盖章同意。

 

因转诊医院条件所限,住院期间需到其他医院购买药品或做检查、治疗的,须有转诊医院出具的相关证明,在我市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可按正常转诊报销,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未经核准到市外医疗机构就医比例报销。

 

目前我市可办理市外转诊手续的医院有:珠海市人民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第五医院、广东省中医院珠海医院、市妇幼保健院、珠海市中西医结合医院,遵义医科大学第五附属(珠海)医院、广东省人民医院珠海医院、珠海市慢性病防治中心、珠海白云康复医院。

 

■大病保险待遇:

 

1、自付部分补偿:参保人员医保年度支付限额内发生的门特核准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与住院核准医疗费用自付部分合并计算,累计超过10000元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支付80%;

 

2、高额费用补偿:参保人员医保年度内累计住院核准医疗费在40万元以上、60万元以内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支付80%。

 

非急诊抢救且未转诊的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在市外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参加统账结合职工医保的在职职工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划入统筹基金。享受统账结合职工医保退休待遇人员个人账户由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按每月193.26元的标准计入。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统账结合职工医保的,个人账户计入标准参照执行。

 

个人账户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下费用:

 

①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②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③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居民医保等的个人缴费;

 

④参保人员本人退休时未达到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的缴费费用;

 

⑤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符合规定的中医“治未病”费用;

 

⑥其他符合国家、省规定的费用。

 

附表: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目录

 

温馨提示:

 

以上指南内容会随着政策调整而变化,港澳台居民如需进一步咨询政策法规和办事指南,可拨打0756-12333、12345热线进行详细咨询,也可登录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的官方网站(http://zhsi.zhuhai.gov.cn)或者关注“珠海社保”微信公众号(zhuhaishebao)进行详细了解。



相关业务链接:

  1. 珠海社保掌上办(微信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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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3-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