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 政策问答《福建省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细则》


2023年2月8日,我市医保局等十部门转发《福建省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细则》,现就该政策最新热点问题作出解答:

 

1.我市医疗救助对象有哪几类?

 

第一类: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第二类:县以上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的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

 

第三类: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纳入乡村振兴部门监测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员、脱贫(享受政策)人员;

 

第四类: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

 

第五类: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2.医疗救助对象名单如何确定?

 

由各医疗救助对象认定责任部门认定,并于每月底前将当月认定核准的医疗救助对象名单报送给医保经办机构。民政部门负责认定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革命“五老”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乡村振兴部门负责认定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员、脱贫(享受政策)人员;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认定重点优抚对象;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认定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残联负责认定重度残疾人。

 

3.医疗救助对象可享受哪些救助方式?

 

医疗救助对象可享受分类分档资助参保、门诊特殊病种和住院救助、倾斜救助等医疗救助政策。

 

4.哪些医疗救助对象可享受资助参保政策?

 

第一、二、三类医疗救助对象可享受资助参保政策,其中:对第一、二类医疗救助对象给予全额资助;对第三类医疗救助对象按照90%比例给予定额资助。

 

5.门诊特殊病种和住院救助标准是什么?

 

统一门诊特殊病种和住院救助比例,共用年度救助限额。救助对象在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治疗的政策范围内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医保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比例救助。具体见下表:

 

 

如我市2023年度医疗救助起付标准和救助限额见下表:

 

 

6.医疗救助对象如何获得门诊特殊病种和住院救助?

 

第一类至第四类人员实行依名单按规定救助,无需另外申请。认定地与参保地一致的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实行医疗救助和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同步结算的“一站式”服务。

 

认定地与参保地不一致的救助对象,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执行参保地待遇,医疗救助执行认定地待遇。在信息系统尚不支持情况下,暂由救助对象凭医疗费用结报清单回到认定地手工报销享受救助待遇。

 

第五类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实行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和依申请一次性救助制度。

 

7.哪些人员可享受大病保险倾斜支付政策?

 

对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比普通参保人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大病保险封顶线,切实提高大病保险保障能力。

 

8.什么是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01、第五类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属于新认定的医疗救助类别,指不符合第一至四类救助对象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该类别救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三个条件:

 

02、申请前12个月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个人自付达到或超过我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03、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总收入扣除家庭成员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标准的;

 

家庭财产符合我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条件的。

 

9.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程序是怎么规定的?

 

为及时发现和救助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建立高额医疗费用监测机制和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依申请救助机制,实现从“人找政策”到“政策找人”的转变,层层递进,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筑牢民生防线。认定程序如下:

 

1、动态筛查与个人申请相结合

 

动态筛查:医保部门每月向民政部门推送监测筛查出符合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标准的疑似对象名单。

 

个人申请:虽不在医保部门推送名单中,但参保人员及其亲属认为个人负担医疗费用已影响家庭基本生活且符合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条件的人员,可向当地乡镇(街道)提出医疗救助预申请,或由所在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预申请。符合条件的人员名单并入每月动态监测筛查名单由医保部门推送给民政部门。

 

2、名单确认

 

由民政部门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收入情况认定,医保部门根据民政部门推送的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名单实施医疗救助。

 

10.哪些人员可以享受“先诊疗后付费”?

 

对第一类、二类、三类救助对象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实行“先诊疗后付费”,要求医院全面免除其住院押金,保障困难群众及时得到有效救助。

 

11.该实施细则执行后,2022年度医疗救助待遇如何报销呢?

 

实施细则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属于2022年度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仍按我市原医疗救助等相关待遇政策执行,其中,申请原医疗救助政策中的一次性定额救助、重特大疾病救助的,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原医疗救助政策落实报销。2023年起发生的医疗费用统一按调整后的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待遇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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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莆田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