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安徽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起草背景

 

为规范我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规范及国家医疗保障局《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安徽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基准。

 

二、起草过程及征求意见情况

 

安徽省医保局在国家医保局《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框架内,借鉴兄弟省份已出台的裁量基准,完成《安徽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起草。分别于6月10日和8月3日两次征求各市医保局及省局各处室、单位意见建议,于9月18日至10月17日,在局官网向社会征求意见,经局规划财务法规处合法性审查通过并经安徽省医保局2022年第20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

 

全文共六章,三十条。

 

第一章 总则(1-4条),明确了制定本基准的目的是为规范我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同时明确了制定裁量基准的依据、原则等内容。

 

第二章 裁量规则(5-15条),明确了行政处罚裁量的分类,以及适用情形等内容。行政处罚裁量分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和从重处罚五类。

 

一是明确了不予处罚情节为:

 

(一)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是明确了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为: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减轻基金使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基金使用违法行为的关键线索或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同时,对于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和主动投案向行政机关如实交代违法行为的应当作为从轻情节裁量。

 

三是明确了从重情节为:

 

(一)违法情节恶劣、造成基金重大损失、重大社会负面影响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二)行为经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经查实认定为违法行为的;

 

(三)一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同一性质医疗保障违法行为的;

 

(四)故意转移、隐匿、毁坏或伪造证据或其他妨碍、阻挠或者抗拒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调查、处理职权行为的;

 

(五)对举报投诉人、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三章 裁量幅度(16-20条),明确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幅度。

 

第四章 适用程序(21-24条),明确了行使裁量基准的程序及重点事项。

 

第五章 裁量监督(25-26条),明确了裁量监督的方式和主体等内容。

 

第六章 附则(27-30条),明确了本基准将于2023年元月20日正式实施。

 

解读机关:省医保局

咨询处室:基金监管处

联系人:戚志春

联系方式:0551-69029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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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发布:2022-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