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 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计入办法(划入比例2%)及使用范围(配偶、父母、子女使用)


依据《衡阳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实施细则》规定:

 

第十三条 从 2023 年 1 月1 日起,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按以下方式计入:

 

(一)在职职工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计入标准为职工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

 

(二)正常参保单位退休人员和统账结合灵活就业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划入额度为75 元/月。在职职工参保人员在完成办理职工医疗保险退休手续的次月起变更为退休人员均计入方式。

 

(三)以单建统筹、不设个人账户方式参保缴费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不计入个人账户。

 

(四)破产改制和企业解散后一次性预留医保费用的退休退养人员均不计入个人账户。

 

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可用于支付下列费用:

 

(一)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购买普惠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费用;

 

(三)参保人员本人需缴纳的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费用、长期护理保险等个人费用;

 

(四)参保人员为其配偶、父母、子女购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费用;

 

(五)其他符合国、省规定的费用。第十五条 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第十六条 个人账户本金和利息为参保人员个人所有,可以结转和依法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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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衡阳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