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贵州省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实施细则》


近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了《贵州省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我省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完善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约束机制,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一、为什么要印发《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21年11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了《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第45号令,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失信名单管理制度。为贯彻落实《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需对《管理办法》细化操作流程,出台《实施细则》。

 

二、认定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管理办法》在第五条明确“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但由于每个省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规定不一致,因此在《实施细则》第三条中,我们将其进一步明确为“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达到贵州省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即:“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达一万元的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达五万元的。”,同时明确只对恶意欠薪和引发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才列入失信惩戒名单,避免失信惩戒泛化、滥用。

 

三、作出列入决定前当事人是否有提出异议的权利?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作出列入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事由、依据、提出异议等依法享有的权利和《管理办法》第七条可以不予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规定。

 

当事人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异议。对异议期内提出的异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

 

四、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工作程序是什么?

 

为便于我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际操作,《实施细则》第四条在《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上进行了细化,制定了操作流程,明确了信息收集、事前告知、作出决定、信息公开、信息共享、联合惩戒、移出名单七个步骤。同时《实施细则》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相关文书格式,对我省开展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名单认定工作相关的法律文书格式进行了统一规范。

 

五、对公布内容有异议的有何救济途径?

 

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单位或个人,如对公布的内容有异议,《实施细则》专门增加了救济途径,即:用人单位或个人可以自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公布后15日内向作出列入决定并公布相关信息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同时还明确相关单位或个人对复核意见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诉,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收到申诉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作出最终复核意见。

 

六、对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都有什么联合惩戒措施?

 

对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相关部门根据《贵州省社会信用条例》《关于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2058号)和《贵州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实施细则(试行)》规定进行联合惩戒,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七、对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如何规定?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将符合移出条件的用人单位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停止公开相关信息,并告知已公布信息的有关网站,同时函告各相关部门,相关部门依法终止联合惩戒措施。

 

1.当事人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期限届满的,作出列入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主动在期限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当事人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2.提前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作出列入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在作出移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当事人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3.列入决定被依法撤销的,作出列入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在有关部门作出撤销列入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主动将当事人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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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贵州省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实施细则 [2022-12-21]

来源: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2-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