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已休停工留薪期,还能再休当年度年休假吗?


小帅入职某公司工作已三年多,今年4月小帅在工作中不慎受伤,被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三个月的停工留薪期。近日,其向公司提出休5天年休假申请,但公司告知小帅今年已休3个月的停工留薪期,不应再享受今年的带薪年休假。已享受停工留薪期,还能再休当年度带薪年休假吗?

 

答案是肯定的。

 

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从而保障工伤职工在获得充分救治休养的同时,其经济收入不因停止工作受到损失,这是对于工伤职工的一种强制性保护措施。而带薪年休假是为了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依法赋予职工的特殊休息休假权利,二者性质不同,但均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依据该规定,小帅虽然已休三个月的停工留薪期,但不影响小帅享受当年的年休假,该公司仍应安排小帅休当年的年休假。

 

部分休假确实可能对职工当年度的年休假权利造成影响。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职工不享受当年年休假的情形有:(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 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生产和工作的具体情况,结合职工意愿统筹安排其当年度年休假。对于职工存在其他休假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依法确定其当年度是否正常享受年休假,并将情况及时告知职工,切实保障其休息休假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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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22-12-21